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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问题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1 03:39:03 人浏览

导读:

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问题的复函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8-01-25生效日期:1998-01-25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发[1998]72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转报枣庄市环保局、建委(关于环保法规条款的请示)的函》(鲁环发[1998]14号)收悉。经
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25 生效日期: 1998-01-25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1998]72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转报枣庄市环保局、建委(关于环保法规条款的请示)的函》(鲁环发[1998]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 十九 条第三款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淮河流缄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九五”计划的批复》第 六条进一步提出:“为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机制,可进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淮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国务院在该批复中还明确授权,“具体收费试点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国家环保局据此授权,并经国务院同意,于1997年6月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7]111号)。该通知第一条明确提出:“淮河流域的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四省的有关城市凡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在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按基本建设程序已批准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经本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进行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该通知第四条还进一步明确了污水处理收费的用途,即城市污水处理攒作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资金来源之一,可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补助”,尚未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城市,其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可作为“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资本金。
  因此,在淮河流域开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是国务院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淮河硫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切实推动淮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既适用已经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也适用在建污水处理厂的城市,还适用于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城市。淮河流域污水处理收费试点城市范围内的任何排污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枣庄市个别单位以。城市污水处理厂还未正式建成投入运行,排污单位的污水还没有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为由,拒绝缴纳污水处理费,这是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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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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