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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审规定》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2 03:04:25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江苏省徐州市卫生局发布文号:徐卫法监[2007]37号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经济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为全面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关于食品卫生监督量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徐卫法监[2007]37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经济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
  为全面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关于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请认真贯彻实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徐州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42号)、《省卫生厅关于认真贯彻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的通知》(苏卫法监(2004)18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是一项旨在合理配置卫生人力资源,科学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水平和效能,鼓励行业自律,加强对高风险、食品卫生等级低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提高食品卫生整体水平的新举措。

第三条 卫生监督机构在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中,根据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评分结果,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并依此确定次年食品卫生监督的频率。

第四条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遵循全程监督、量化评价、分级管理、动态监督、公开透明、量化分级法定、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集体评定。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卫生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部署;
  (二)负责对各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稽查;
  (三)负责对全市初评为食品卫生等级A级的单位进行复审定级、授牌(贴A级标志);
  (四)负责对市直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卫生等级B、C、D级的认定。

第六条 县(市)区卫生局职责:
  (一)负责辖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部署;
  (二)每季向市卫生局上报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情况;
  (三)负责区内除市直管单位以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卫生等级B、C、D级的认定和A级的初定。

第七条 市卫生监督所在市卫生局领导下负责全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全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负责市直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工作;
  (三)对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督查考核、工作调度、工作总结;
  (四)负责组织市评审小组对各地拟评定为食品卫生等级A级的单位进行复评;
  (五)负责对全市食品卫生等级A级单位进行年度复审;
  (六)负责定期向市卫生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每年12月30日前向市卫生局上报全市年度工作总结。

第八条 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在县(市)区卫生局领导下负责辖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辖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贯彻落实市的统一部署,做好辖区内除市直管单位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工作;
  (三)负责区内拟评定为食品卫生等级A级单位的推荐工作;
  (四)负责对区管食品卫生等级D级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
  (五)每季的后一月25日按要求向市卫生监督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上报初评的A级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卫生监督所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第九条 在市、县(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机构设立食品卫生等级评审小组,负责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工作的具体操作。评审小组由负责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主要领导和业务骨干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第十条 卫生行政管理和卫生监督人员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和等级评定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导致错误或显失公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评审依据


第十一条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和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应用量化评分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进行现场审查评价。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依照《徐州市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和《徐州市餐饮业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对餐饮业(包括集体食堂)进行量化评价。

第十三条 依照《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食品生产企业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对各类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量化评价。

第十四条 依照《徐州市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和《徐州市食品经营单位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量化评价。经营场所内设有食品加工场所的超市类商场,其食品加工部分根据加工食品的类别分别参照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进行量化评价。
第四章 评审方法


第十五条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工作结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证验收和复审换证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评审定级一次。

第十六条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审工作原则上先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再由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等级评定。即在评审前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自评的基础上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卫生等级申请,然后由卫生监督机构组织评审并提出定级意见,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等级认定。
  应纳入评审范围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时提出卫生等级申请的,由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结果对其进行评审并提出等级意见,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等级认定。

第十七条 卫生监督机构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评审过程中必须积极贯彻“以评促创”的精神,鼓励企业对照量化评分表进行自查自纠,争创更好的食品卫生等级。

第十八条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必须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评分,作出审查结论,并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陪同人员和卫生监督员共同在评分表上签字。

第十九条 食品卫生等级评审小组依据卫生监督员的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结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定级意见。

第二十条 食品卫生等级A级单位的认定:
  县(市)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向市卫生监督所推荐区内拟评为食品卫生等级A级单位名单。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市食品卫生等级专业评审小组对县(市)区拟评为食品卫生等级A级的单位进行复评,并把全市复评为食品卫生等级A级单位的资料和名单汇总后报市卫生局;审批后进行授牌(贴A级标志),并将复评结果反馈各县(市)区。

第二十一条 食品卫生等级B、C、D级单位的认定:
  (一)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市直管单位进行评审并提出定级意见;
  (二)县(市)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区内除市直管单位以外的单位进行评审并提出定级意见报县(市)区卫生局认定;
  (三)市卫生局有权对县(市)区卫生局的认定结果进行纠正。

第二十二条 食品卫生等级D级单位的整治工作: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市直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县(市)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区内除市直管单位以外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未能按时整改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予以注销或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 卫生监督机构在对已评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量化评分表关键项目的,应及时提请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程序降低其卫生等级;对于轻微违规的,如果生产经营者能够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并达到要求,可保持其卫生等级。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监督所在对食品卫生等级A级单位的复审中发现如下情况,要及时提请市卫生局按有关程序降低或取消其卫生等级:
  (一)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行为的;
  (二)擅自更改布局流程的;
  (三)违反量化评分表关键项目的。
  (四)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五条 对食品卫生等级A级单位的降级处理决定由市卫生监督所或有管辖权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提出,经市评审小组审核后报市卫生局,复核后作出决定并收回A级铜牌,改贴原A级标志。

第二十六条 对市直管食品卫生等级B、C级单位的降级处理决定由市卫生监督所提请市卫生局作出,其他的B、C级单位降级处理决定由有管辖权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提请县(市)区卫生局作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食品卫生等级A级单位的评审程序按照资料审查、初评、推荐、复核、认定、告知和公布等步骤进行;食品卫生等级B、C级单位的评审程序按照资料审查、审核、认定、告知和公布等步骤进行;食品卫生等级D级单位的评审程序按照资料审查、审核、认定、告知和整治等步骤进行。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等级评审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等级申请书;
  (二)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自评的量化分级评分表;
  (四)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第二十九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指派卫生监督员对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核评价,需整改的要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企业应在整改后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可口头申请),卫生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作出量化评价。
第六章  标识管理


第三十条 食品卫生等级标识管理按照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识管理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应在许可证右上方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第三十二条 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监督过程中应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卫生等级标志、标牌。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停止使用食品卫生等级标志和标牌:
  (一)连续六个月以上不生产经营食品的;
  (二)被吊销或注销卫生许可证的;
  (三)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
  (四)有严重违反《食品卫生法》行为的。

关联法规:

第三十四条 凡被作出降级处理的单位,卫生监督机构应督促其及时更换新的等级标志、标牌。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年检或换发卫生许可证时,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卫生等级变化情况及时更换其食品卫生等级标志、标牌。
第七章  社会公布制度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展和等级评定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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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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