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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生育二胎的人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6 14:11:1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实施计划生育的保障时刻,我们还是有一些人群是可以进行二胎的生育的,那么二胎生育是哪些群体呢?下文结合陕西条例进行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到您。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

  核心内容:在实施计划生育的保障时刻,我们还是有一些人群是可以进行二胎的生育的,那么二胎生育是哪些群体呢?下文结合陕西条例进行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到您。

  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根据修正后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下列人员可以生育二胎。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含合同制人员,下同)和城镇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2、婚后十年不育,或者婚后五年且女方年满三十五周岁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3、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的;

  4、夫妻双方是归国华侨的;

  5、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农民除适用以上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2、夫妻一方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3、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

  4、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女孩,家庭确有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不适用前款规定:

  1、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城镇居民的;

  2、夫妻双方居住地在城市和建制镇,并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或来源的。《条例》同时规定,凡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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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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