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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0 23:12:55 人浏览

导读:

关于开展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5-08-12生效日期:1995-08-12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然[1995]444号各
关于开展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12 生效日期: 1995-08-12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然[1995]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改革开放,进行现代化建设,广大群众致富奔小康的客观要求,也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环境形势十分严峻,自然生态破坏呈家具趋势,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保护和建设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防治乡镇工业和农药、化肥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自然保护区,发展生态农业,治理生态退化区域,强化对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预防新的生态破坏等一系列工作,促进生态环境的建设,使生态恶化趋势逐步得到控制。
  近年来,各地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在生态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一些地区开展了生态村、生态乡、生态县和生态市的建设,积累了经验,取得了一定成绩。在此基础上,为加快生态建设的步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同发展,我局决定开展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
  生态示范区是以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为指导,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以行政单元为界线的区域。建设生态示范区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把区域生态建设(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乡镇企业和农药、化肥的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保护,生态农业发展,生态破坏的恢复治理等)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统一规划,综合建设。建设生态示范区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要途径,是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重要保证,是环境保护部门参与综合决策的可靠机制,对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具有现实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现将《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纲要》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选取和投资项目表的填写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于10月底前报送我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一: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纲要(1996~2050年)
  一、选点基本要求
  1、地方党委,政府领导重视、有积极性;
  2、环保机构健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有一定基础,在规划、科研、监测、小区域试点等方面做过一些工作;
  4、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强的生态建设能力;
  5、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先进性、可操作性。
  代表性:具有生态建设的典型意义。
  先进性:规划合理、技术先进、具有广泛的推广意义。
  可操作性:示范区建设项目要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经过几年的努力,能达标验收。
  二、报送材料要求
  1、生态示范区(县、市)建设的简要报告。
  (1)自然、社会环境概况
  (2)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及步骤
  (3)保障条件及具体可行措施
  2、文字1000字左右、简明扼要、能说明问题。
  三、报送程序要求
  1、县、市政府的申请报告
  2、省环保局的审查意见
  四、报送时间及份数
  1995年10月底前报国家环保局自然司生态处。
  所报材料一式三份。
附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示范区建设数额分配表(略)
附4、地区“九五”期间自然保护投资项目计划汇总表(略)
附5、生态示范区建设投资项目(打捆项目)表(略)
附6、自然保护投资项目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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