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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三大亮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7 08:13:2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22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联防联控、源头治理、强调科技治霾……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拟将近年来治理雾霾的经验法制化,修订案草案亮点频现。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

  核心内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22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联防联控、源头治理、强调科技治霾……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拟将近年来治理雾霾的经验法制化,修订案草案亮点频现。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三个亮点。

  联防联控避免“各自为战”

  2013年以来,我国东部地区多次出现重度灰霾天气,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大。中国环科院数据显示:2014年2月19日至26日,我国发生大范围持续严重空气污染,持续时间长达7天,涉及北京天津、河北等15个省区市。

  专家指出,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呈现明显的区域性特征。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大气污染不再局限于单个城市内,城市间大气污染变化过程呈现明显的同步性,区域性污染特征十分显著。辽宁中部城市群、湖南长株潭地区以及成渝地区等城市密度大、能源消费集中的区域也出现了区域性大气污染。

  中国环科院副院长介绍:“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缺乏大气污染防治的区域协作机制,只提到城市空气污染的防治,未涉及如何解决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导致行政辖区‘各自为战’,难以形成治污合力。”

  “去年以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分别建立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在目标措施制定、重污染天气共同应对等方面开展了有益尝试,积累了经验。修订草案中设立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专章,规定了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明确协同控制目标。”

  总量控制源头治理力争“雾开霾散”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说:“任何环境都有环境容量,也就是大气的自净能力所能容纳的容量。可能每一个排放源浓度都达标,但是排放源太多,仍然可能会超过大气环境容量,造成污染,因此必须实行总量控制。”

  环境保护部部长22日对修订草案作说明时介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实行总量控制的“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不能适应全国总量减排的需要。

  “原来就在这两个控制区里实行总量控制,现在全国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都很大,很多城市都出现雾霾天气,所以必须全国都实行总量控制,才能改变大气污染的现况。”[page]

  草案规定了省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再由市、县政府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为了加强污染物源头治理,修订草案还将燃煤、机动车、废气、扬尘和恶臭等大气污染防治内容合并,形成‘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专门一章,分节规定防治内容,进一步加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强化了燃煤、工业排放、机动车船和扬尘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科技治霾要“爬坡过坎”

  环保部科技司司长说,创新驱动是解决环保制约瓶颈和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强化环境管理的重要支撑。

  当前我国很多科研院所、高校和部门已广泛开展雾霾研究,但数据共享难、科研遭条块化和体制性割裂,研究重复多、科技成果转化难等问题较为突出,治霾研究进展缓慢。业内专家建议,应加快建立大气科研数据共享平台,打破雾霾研究机构间的“壁垒”,推动各地科技治霾水平尽快提高。

  草案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清洁能源。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贺泓认为,草案中明确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就是表明要打破治理雾霾的科技藩篱,促进信息共享和成果转化,让科技在治霾中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如果草案审议通过后实施,国家还会出台更加具体的措施,进一步具体理顺科技治霾的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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