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知识问答
导读:
核心内容:环境的保护越来越需要一些法律的互助,那么在大气污染防治中,需要注意的是哪些内容呢?有哪些是我们值得关注的一些大气污染防治问答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1、什么是“噪声排放”?
答: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2、什么是“噪声敏感建筑物”?
答: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什么?
答: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4、“夜间”时段具体是哪个时间段?
答:晚上二十二点到凌晨六点。
5、“机动车辆”是指什么?
答:汽车、摩托车、拖车、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6、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7、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依据第五十九条,违反上述条款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8、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该怎样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根据第六十条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9、对露天焚烧垃圾杂物的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一)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二)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依据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10、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管理是怎样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依据第五十六条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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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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