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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传染病防治法五大亮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4 16:54:4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我国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是15年前制定的。2004年8月28日,十届人大第十一次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新法将于2004年12月1日施行。李援从五个方面解读了修订前后的重要修改之处。法律快车...

  核心内容:我国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是15年前制定的。2004年8月28日,十届人大第十一次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新法将于2004年12月1日施行。李援从五个方面解读了修订前后的重要修改之处。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可以帮助到你。

  区别对待 分类管理

  ———非典、禽流感列入乙类按甲类传染病对待,艾滋病由甲类降为乙类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将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为乙类传染病,使列入法律的法定传染病达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而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将35种传染病列为法定传染病。   乙类传染病经国务院卫生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按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三种传染病虽然只被纳入乙类,但由于其传染性强、危害大,如果先要报批、公布才能实施,难免贻误时机,导致严重后果。因此法律特别授权,这三种乙类传染病可以直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新修订的法律将原来艾滋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新法第二十四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促使各级人民政府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尊重知情权 增强透明度

  ———建立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隐瞒、谎报、缓报者将受惩处修订后的法律对现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公布制度作了完善,并新设立了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

  传染病疫情报告遵循属地原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容、程序和方式报告;增加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规范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或者各地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消除歧视 尊重隐私

  ———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等传染病病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乙肝病人就业受到不公正待遇,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原传染病防治法没有保护传染病人个人隐私的规定。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同时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严格医院救治义务

  ———防止医院成为传染源;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等。

  新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规范实验室管理

  ———加强实验室的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鉴于今年非典疫情的发生与实验室感染有密切关系,修订后的法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违反上述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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