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空调败诉 重庆法院判定其构成虚假宣传
导读:
2009年8月24日,格力因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构成虚假宣传。具体判决如下:重庆格力电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美的空调销售公司经济损失和其他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且在《重庆商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据悉,事情的缘起2009年3月6日,格力空调在《重庆晨报》报纸和网络上发布的广告中含有“3天格力空调销售突破15万套,市场占比达81%,空调专卖系统格力市场占比97%”等语句,但美的空调重庆分公司称,其广告数据来源与2009年3月5日格力公司出具的《报告》所涉及的数据不一致,并且五大家电市场的市场占比情况与格力公司提交的实际销售情况不一致,构成了虚假宣传。此宣传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格力空调占据了空调市场绝大部分的份额,具有任何其他空调都不可能与之相比拟的市场优势地位,进而影响消费者购买空调的决策,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据相关法律界人士透露,本次案件可以称为中国家电虚假宣传第一案,以往的做法更多是通过工商质检等行政手段协调解决。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依法判决,是司法机关第一次介入家电领域企业不正当竞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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