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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治理商业贿赂,如何认定商业贿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1 02:27:56 人浏览

导读: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经济成分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领域和单位较为严重,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那么如何治理商业贿赂?下面由法...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经济成分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领域和单位较为严重,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那么如何治理商业贿赂?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如何治理商业贿赂?

  一、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治理商业贿赂是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树立我良好的国际形象、在参与全球竞争中争取有利地位的客观需要,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解决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牢牢把握和切实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有效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二、明确治理商业贿赂的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坚持以下指导原则:

  (一)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治理,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深入探索有效预防的措施。

  (二)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要通盘考虑,精心组织,既要立足当前、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地把工作推向深入。

  (三)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四)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要从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和对外开放。

  三、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是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纠正错误观念和行为,自觉依法合规经营的一项有效措施。从2006年第一季度开始,各主管(监管)部门要组织本行业企业事业等单位,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要紧密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周密科学的自查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引导企业事业等单位认真开展自查,摸清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底数,掌握所涉及的单位、人员等基本情况。

  四、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遏制商业贿赂的蔓延,有利于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管的威慑力。要排除干扰、克服困难,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的问题。

  要组织力量排查线索,认真对待在行业自查和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事机制,充分发挥检察、公安、审计、工商和纪检监察等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问题线索的渠道。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在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

  要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要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对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五、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相适应,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赔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善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

  (二)修订、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修订《刑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建议,加快制定《反垄断法》,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定。加强有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工作。有关立法工作应注意与我国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相衔接,充分发挥法律雏护市场秩序.规范交易活动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联合管理制度.建立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会计制度,坚决纠正做假账行为。健全盘融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减少现金交易,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

  (三)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企业自律机制。企业要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要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和企业文化建设,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企业要坚持依法经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要带头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四)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加快金融企业改革,健全金融调控体系,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和协调机制。深化财政税收投资价格体制和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健全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试点。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清理规范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推动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对企业等会员行为进行约束。

  六、切实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一)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成立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由中央纪委牵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 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都、卫生部、中计暑、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任组长。领导小组在中央纪委、监察部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或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和确定一个部门负责这项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

  (二)动员部署,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召开有关会议,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2006年廉政建设的重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都、卫士部、国务院国费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对本部门本单位主管(监管)行业、领域和单位的商业贿赂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方案,明确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其他部门也要按照要求,对主管(监管)的行业、领域和单位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进行治理。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治理的重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三)强化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和本行业、本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来要及时报告。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行业自查自纠,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合力。

  (四)深入调研,实施政策指导。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规律,分析其滋生蔓延的深层次原因,在政策、法律和工作三个层面上研究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注意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理论研究,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来源: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

  如何认定商业贿赂?

  1、主体

  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赢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2、主观方面

  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这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关键。

  3、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回扣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

  (1)现金回扣;

  (2)实物回扣;

  (3)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

  4、客体

  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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