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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万家陷商业贿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9 16:26:3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国内零售巨头华润万家超市假借新店促销服务费的名义索取供应商除正常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的行为被认为属于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下面请看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摘自中华工商时报的相关报道。国内零售巨头华润万家超市被认定商业贿赂,该报道指出:假借新店促

  核心内容:国内零售巨头华润万家超市假借“新店促销服务费”的名义索取供应商除正常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的行为被认为属于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下面请看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摘自中华工商时报的相关报道。

  国内零售巨头华润万家超市被认定商业贿赂,该报道指出:假借“新店促销服务费”的名义索取供应商除正常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条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市场质监局依法给予罚款10万元的处罚,并勒令退还索贿款8.5万元。在国家加大整治零售商违规乱收费,明确禁止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堆头费、摊位费、海报费的背景下,大多零售商将诸如此类的收费项目另立名目,归并于“促销服务费”项下,规避政府监管,各种隐性“促销服务费”大量存在,促销服务费从4%的水平大幅提升至7%-8%左右。

  随着产业链整合理念的深入人心,国内大型零售超市逐渐成为了零售行业的市场主流,而这种大型零售超市的经营管理是“超市+供应商”的模式,即大型零售超市负责提供场地与设备,相关的零售产品由各合作的供应商所提供,待产品出售出去后,再与供应商结款的方式。也就是说,大型零售超市在这种模式不需要承担任何存货积压的风险,只需要提供场地与设备,那么就这么看来零售超市与供应商之间应该是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但是,大型零售超市向供货商征收所谓的“进场费”、“节日费”等费用事件层出不穷,这无疑体现了大型超市与供货商之间不对等的合作关系。

  进场费反映了生产者与超市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本身应属自主定价的范围,其本身是正当的,政府不应加以干涉。但是当大型零售商将进场费的范围无限制地扩大,其收费行为构成“滥收”时,此“进场费”非彼“进场费”。正当的进场费被异化。大型零售商趋利的本性就使其容易滥用市场控制力,不正当地向生产者收取进场费,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场费的发生相对独立于供货行为,它是与销售有关的费用。但在实践中,进场费往往会被异化。不但进场费的范围和项目被不合理地扩大,而且收取进场费的目的也不全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成为连锁商选择供应商或销售货物的唯一依据,同时也成为供货商排斥竞争对手的一种手段。

  零售商所占有的优势地位的形成本身是竞争的结果,是市场主体自由权、竞争权的一种合理延伸和发展。但是由于目前零售商滥用这一优势地位,滥收进场费用,从而破坏了公平竞争,损害了有效竞争机制。和具有支配地位的垄断力滥用一样,交易中优势地位的滥用本质上是反竞争的,是对有利于竞争的市场结构的破坏。

  针对大型零售超市乱征收进场费等各项名目费用的现状,需要从以下四方面入手解决。

  第一,鼓励竞争机制,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如果我们透过进场费的纠纷这一经济现象来考察其背后的法律本质,我们就会发现,人们对于进场费的争论,焦点主要在于它对竞争是起促进作用还是损害作用,就是说,进场费的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双方利益博弈的竞争问题,对进场费的法律规制也就变成了一个对竞争机制的保护问题。为此,要鼓励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对大型超市征收各项不规范费用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必要时需要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惩戒;同时,适时推出《反垄断法》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page]

  第二,加大力度整顿市场秩序,规范进场费行为。

  其实在过度收取进场费的背后,还隐藏着其他混乱现象,如随意违反合同法、偷逃税款、商业贿赂等问题,以及社会商业信用体系不健全等,无不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市场秩序混乱,商业环境恶劣的现实。因此,管理部门必须加大力度整顿市场秩序,规范进场费行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多方着手,培养良好的竞争环境和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另外,虽然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将开放包括零售业在内的服务业,但对于外资商业企业的进入,却不能借口与国际惯例接轨而放手不管。实际上不少国家都通过立法做出规定,在外商设立大型零售企业的时候都要进行审查,根据当地人口密度、现有商店的数量和服务地域范围、新开店可以创造的就业机会等进行统一规划。所以我们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从宏观上进行有效的控制。再就是还应该加强执法的力度,加大对滥用优势地位破坏市场规则行为的监督检查,否则即使制定出统一的法律规范,也无法落到实处。

  第三,积极培育行业协会,发挥其行业自律职能。

  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具有较强实力的大型供货商总是少数,大部分中小供货商相对实力较弱,这时一些零售企业就会从其利益最大化出发,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随意征收进场费,榨取中小供货商的利润,损害其正当利益。当这种情况下,单凭一个供货企业显然无力扭转自己的被动局面,如果行业协会采取措施,就会有较大的影响力,能够相对容易的维护行业内的正常市场秩序。

  第四,理顺零售商与供货商的关系,实现合作双赢。

  由于零售商和供货商是不同的利益主体,作为一个企业,必然都要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所以才会产生利益冲突,而进场费确实成为目前零售商和供货商矛盾的焦点。但是,从长期来看,它们应该是一种相互依赖、共同发展的关系。为此,在进行法律规制时,必须把进场费这一问题放在改进零售业现状的大背景下进行考虑,制定一种能够普遍采用的统一的标准,或者将进场费更换为一种更有激励作用的支付方式,降低它们用于为进场费而讨价还价的交易成本,实现合作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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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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