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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竞争协议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3 20:31:48 人浏览

导读:

摘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以协议、决议或者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属于限制竞争协议。限制竞争协议可以分为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前者是指处于同一环节的两个或多个竞争者之间签...

  摘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以协议、决议或者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属于限制竞争协议。限制竞争协议可以分为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前者是指处于同一环节的两个或多个竞争者之间签订的限制竞争的协议,后者是指出售者和购买者,之间签订的限制竞争协议。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限制竞争协议有着复杂多样的表现形式,但存在普遍、危害严重的主要有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串通投标等。

  1、固定价格是指竞争者之间通过签订价格协议等形式,共同确定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标准,以避免相互之间价格竞争的行为。它多发生在市场上卖主数量较少、需求比较稳定、竞争厂商之间产品成本价格大体相同、产品比较单一等条件下。一般来说,协议各方所选择的价格总是尽可能趋高避低,但这种高价也有一定的限度,过高地固定价格所带来的高额利润会吸引新的竞争者加入到这个市场中来。固定价格是对竞争危害最严重的一种联合行为。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生产者之间和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互通信息的工具,是调节社会生产与需求的最重要的机制。一旦产品的价格被固定下来,价格传递供求信息的功能和调节生产的作用就丧失殆尽,当合理的价格竞争无法正常进行时,势必导致劣质的企业不能被淘汰,优质的企业得不到较好的经济利益,优胜劣汰无从体现,从而造成错误的资源分配,危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限制产品数量是指竞争者之间以签订有关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协议的方式间接控制商品价格、规避相互间竞争的行为。供货量与价格之间客观上存在一种反比例关系,当一定市场对某种产品需求量确定之后,产品在市场上的投放量,即商品的市场饱和度就成了决定价格的主要因素。联合行为人总是最大限度地控制产品供应量,以取得稳定的高价。限制产品数量作为间接控制市场价格的重要手段,往往与固定价格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因为在不限制生产、销售数量的情况下,参加固定价格协议的成员会因单位产品价格上涨而扩大生产或销售规模,其结果是随着生产供给的增加,固定价格协议所确定的高价便难以维持。因此,企业在联合固定价格时,常常同时限制产品的数量。

  3、分割市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销售者为避免竞争而达成协议,划分彼此销售的区域、顾客及产品的行为。当多个竞争者划分其间的地理区域,以分配市场、避免竞争时,就产生了划分地域的问题。如儿童服装的销售商有四家,他们协议商定:以某地为中心,他们分别在该地的东西南北销售。当多个竞争者划分其间的顾客、以分配市场、避免竞争时,就产生了划分顾客的问题,如互为竞争对手的甲、乙协商约定,甲专门向大型客户出售商品,乙则专门向零散的小客户出售商品等。划分产品常常发生在生产经营同类且可以相互替代的产品的竞争者之间。如某一地区的三家皮革制造商协议约定,甲专门制造高档皮革,乙专门制造中档皮革,丙专门制造低档皮革等。分割市场行为限制了经营者之间的正常竞争,使效益好的企业不能扩大生产规模,效益差的企业因为市场得到保护而不能被淘汰,严重影响市场调节功能的发挥。同时,市场分割往往造成产品的单调和价格的不合理,减少消费者的市场选择机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4、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者之间恶意串通,或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勾结,以不正当手段排挤、限制竞争,危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其一,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以抬高或压低标价为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众所周知,投标人确定标价应以招标者提出的工程量表为计算标价成本的基础,并考虑中标率、投标企业未来效益、竞争人数和竞争者投标条件等因素,在投标总预算成本中加入适当百分比的利润而形成。但有些投标者为谋取高额利润恶意串通,哄抬标价,迫使招标者不得不在不合理的高价中进行选择。由于招标者付出过高的代价,增加了成本,就可能使其在经营活动中受挫,并导致其在与其他竞争者的竞争中失去优势。如果投标者互相串通,故意不合理地压低标价,则可能造成对其他竞争者利益的损害。这种在“合谋”基础上形成的不合理低价,会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显得过高,导致其在评标中不能入围,阻止其进入该经营领域。企业间的这种串通投标行为,常常使其相互间的竞争活力荡然无存。

  其二,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破坏公平竞争。如有的招标者出于地方或者部门利益,与有特殊关系的投标者事前协议或事中串通,暗中密谋确定中标人,对外部门、外地区的投标者采取歧视政策或借故阻碍其参与竞标。还有的投标者采用贿赂手段,买通招标者搞私下交易,非法获取标底或其他保密信息,以达中标之目的。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公开性和公平性原则,违背了择优评标和鼓励竞争的宗旨,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除上述行为外,限制竞争协议还有其他种类繁多的表现形式。如经营者之间协议对特定竞争对手实行共同拒购拒销;通谋者集体限制新的竞争对手进入现有市场;行为人联合限制技术、营业时间、营业地点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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