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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三大法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4 12:10:1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三大法律责任:一...

  核心内容: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三大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

  根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称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6、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本地产品的流出或外地产品的流入。

  7、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8、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9、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10、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11、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12、经营者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13、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4、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15、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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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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