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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8 02:15:38 人浏览

导读:

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这是继国务院部署出台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之后,首个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的地方规定。根据江苏省出台的《...

  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这是继国务院部署出台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之后,首个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的地方规定。

  根据江苏省出台的《意见》规定,江苏省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同时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做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由其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也可与合法性审查一并由其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江苏省《意见》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江苏省内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原则上应于2017年3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原则上应于2017年9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其中,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对清理情况形成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原标题:首个地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在江苏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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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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