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反不正当竞争动态 > 传销经营近六亿 公司会计被判刑

传销经营近六亿 公司会计被判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8 11:22:35 人浏览

导读:

日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许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法院经审理查明,邳州市银杏保健品有限公司系1998年8月7日在邳州市注册的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已判刑)。2005年8月23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冯某某(

  日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许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邳州市银杏保健品有限公司系1998年8月7日在邳州市注册的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已判刑)。2005年8月23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冯某某(已判刑)。2005年8月后陈某某(已判刑)等人经王某某等股东同意实行“绿色管道、消费理财”的经营模式,用高额回报为诱饵,参加者以认购“永健牌”银杏产品的方式,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此种经营方式被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传销。2005年8月,被告人许某应聘到邳州市银杏保健品有限公司工作,在财务部担任主管会计。被告人许某在知悉公司的经营方式的情况下,参与办理公司网上银行业务。后在公司的安排下,全面负责公司会计点财务工作,协助公司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收款、返利工作。从2005年8月至2006年5月27日,被告人许某在公司工作期间,邳州市银杏保健品有限公司的非法经营数额为5.78亿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帮助他人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他人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认购其产品,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侵犯了稳定有序的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案发后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经考察具备社区监管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故作出如上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