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书店行为是否属于受贿
导读:
中、小学教学用书分为教材(教科书)和教辅(辅导材料)两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教材是学生必须人手一册的必订书;教辅则属于课外读物,是选订书,教育部门和学校可以向学生推荐,但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能强令学生购买。
某新华书店为了多推销教辅,与教育局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书店每年支付教育局“宣传推广费”18万元,教育局保证当年征订的教学用书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依此协议,教育局在每年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中,指示各学校均按教材、教辅人手一册的比例计算出总价款,通知学生预交订书款。
某工商局认为,书店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遂依照该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分歧]
否定说认为:1.书店是国家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在当地唯一享有中、小学生教材发行权的特殊企业,不存在竞争对手,无所谓竞争,更谈不上不正当竞争;2.教育局不是教学用书的直接购买者,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受贿主体;3.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回扣的才属于行贿,书店是在“账内”、“公开”以“宣传推广费”的名义支付给教育局财物的,因而其行为不属于商业贿赂。
肯定说认为,书店行为属于商业贿赂。
[评析]
笔者持肯定说。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据此分析,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为目的;在客观上表现为通过秘密的方式,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和社会经济秩序。
本案中,书店是从事包括教学用书在内的各种图书交易的经营者,符合商业贿赂的主体要件;在主观上,书店每年支付教育局18万元的目的,是让“教育局保证当年征订的教学用书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在客观上,书店以“宣传推广费”的名义,每年支付18万元,贿赂对教辅征订数量极具影响力的教育局;侵害的客体,是其他教辅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和国家关于教辅“属于课外读物,不能强令学生购买”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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