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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仲裁的功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8 12:36:49 人浏览

导读:

一、问题的提出重庆云阳县农妇熊德明经多名往届年度人物获奖者和位财经记者,以及多位经济学家的共同推介,成为中央电视台2003年的中国经济人物候选人之一。经济学家推介熊德明的理由是:当前中国农民打工收入已占家庭收入的43%以上,而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

  一、问题的提出

  重庆云阳县农妇熊德明经多名往届年度人物获奖者和位财经记者,以及多位经济学家的共同推介,成为中央电视台2003年的中国经济人物候选人之一。经济学家推介熊德明的理由是:当前中国农民打工收入已占家庭收入的43%以上,而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却十分普遍。熊德明的一句“实话”,引起了中央高层领导的重视,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

  劳动仲裁制度,本应是解决包括报酬纠纷在内的劳动纠纷的主要途径。然而,一些劳动纠纷中劳动仲裁制度根本就无能为力。解决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是劳动仲裁制度的“职责”所在,然而在农民工就算上演“跳楼秀”,引起社会关注,领导重视,争取社会舆论的同情,也很难想到使用劳动仲裁这一明文规定的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这一制度为我们提供怎么样的劳动权益保障?《劳动法》设立劳动仲裁制度的目的,其功能究竟是什么?

  二、结构功能主义思想之下的劳动仲裁的功能

  (一)法律功能的传统阐释及评价

  法学的不同学派对法律功能有着不同的阐释。经济分析法学从微观经济学的观点评价和分析法律制度的功能、效果,从而对法律功能进行经济分析,把法律优劣标准界定为,能否极大增加社会财富,减少社会成本;行为主义法学认为法存在与行为中,探讨了法与文化、法与社会分层、法与行为控制等一系列功能以及与功能相关的问题。1对各个学派的观点,我们更趋向于从结构功能主义的思想出发来研究法律的功能。

  (二)结构功能主义思想

  法律功能是法社会学的核心问题。所谓法律功能,是指法律作为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自身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

  (三)劳动仲裁功能新解

  从社会学和结构功能主义的思想里面,我们得到了以下启示。

  一、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对社会整体发挥着功能。法律和社会都各自又有整体与部分之别。一方面,法律并不是永远都作为一个整体抽象地发生影响,造成后果。法律有历史及国别之分,又有国际、国内种类之别。

  二、帕森斯的“L —I —G —A”理论分析框架是一个可以纵横多向展开的立体式分析框架。从纵向分析看,对社会系统的每一个子系统都可以进行LIGA式分析。

  三、劳动仲裁功能层次论

  (一)劳动仲裁在整个社会中的功能

  基于劳动仲裁“有效解决劳资关系矛盾”的目的,我们认为在社会层面上劳动仲裁制度应该有如下功能:

  1、经济上的功能

  劳动仲裁在经济上的功能是指劳动仲裁对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直接发挥影响的能力,其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护劳资双方和谐的用工关系。主要应表现为通过劳动仲裁制度的设计并执行来对劳资双方的加以调控,对雇佣行为和劳动行为加以规范,从而使经济在一定的法律秩序中运行,维护并服务于和谐的劳资关系。

  2、政治功能

  指劳动仲裁制度通过对政治关系、政治行为和政治改革的协调、规范和促进,进而影响政治生活,实现政治目的的能力。

  3、公共功能

  指劳动仲裁制度基于其所调整的用工关系的社会共同性,对整个社会用工关系和劳动力资源进行的管理能力。包括:维护劳动者生存的基本条件,保证社会劳动力的生息繁衍;促进劳动力的再生产,维护基本生产、生活的稳定秩序;预防社会冲突,解决社会问题,保全社会结构;精神文明建设,从而达到社会的功能。

  (二)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劳动仲裁的功能

  进入到法律内部来看,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分析:

  1、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上看

  劳动仲裁作为程序法它对劳动法的实体内容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为通过劳动仲裁制度来实现劳动实体法的规定,使实体法上的内容得到程序的保障。

  2、从劳动法体系上看

  劳动仲裁应该成为实现劳动实体权利的主要手段,而现阶段实行的将劳动仲裁程序前置而又不实行劳动仲裁终审制度是相互矛盾的。既然将劳动仲裁前置必然是希望劳动仲裁制度在维护劳动权利种发挥作用,但是由于现在实行的对劳动仲裁不服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诉讼的做法却将劳动仲裁无力化。

  (三)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劳动仲裁的功能

  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调解、仲裁和诉讼并列为三大争议解决方式,每种解决方式有各自的特征以及适用范围。我们认为,要了解劳动仲裁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功能必须首先将其与诉讼和调解进行区分。

  笔者认为,在中国的儒家思想的熏陶下,中国的国民更加愿意接受仲裁这种方式来解决争端,尤其对劳动争端的解决方式。国民奉行“以和为贵”不到万不得已往往不愿意对簿公堂,以诉讼的方式进行争端的解决争端,其次,作为劳动争端的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由于双方在工作中形成的特殊关系,也都尽量避免将关系恶化,以免在以后的共事中尴尬。因而劳动仲裁作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其自己的优势,应该作为这种争议的主要解决手段,将其结果作为终局性的,而在特殊情况下才进入到诉讼中来,同时,尽量发挥调解的作用,不致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全科论文中心http://www.issncn.net 全科论文中心http://www.issnc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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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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