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导读:
时间因为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样的,就是拥有的主体不同而已,每个人拥有的时间是相互独立的,所以为了不浪费别人的时间,法律上对时效作出严格规定,希望人们能够遵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商事仲裁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一、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仲裁分为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两个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商事仲裁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纵观中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未见涉及商事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由此,依照《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商事仲裁时效适用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三、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条件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商事仲裁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全部内容。既然法律都有所规定,也就说明了仲裁时效的重要性,以及遵守的重要性。每个人的时间是相互独立的,但是人与人之间因为联系时间也会交织,规定时效也是为了不影响他人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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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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