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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内到期的劳动合同是否自动终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8 22:23:54 人浏览

导读:

大家知道,《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合同是在哺乳期内到期的,该合同是否自动终止?有人说,既然劳动合同到期了,如果双方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
大家知道,《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合同是在哺乳期内到期的,该合同是否自动终止?
有人说,既然劳动合同到期了,如果双方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自然在到期之日自动终止,这是没有什么疑问的,否则,难道还得强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再续订劳动合同?这显然是对用人单位不公平的。但是,笔者对此观点有一疑问:如果劳动合同在哺乳期中到期就认定为自动终止,如何能体现除立法对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保护?她又如何能更好地孕育下一代?特别是对一些经济收入不稳定的家庭,在哺乳期被解除劳动关系没了经济来源后,立法确定的哺乳期还有什么意义?所以,笔者认为,这时是不能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不能终止,又不宜续订,那劳资双方的关系如何理顺?对此,《劳动合同法》和其配套实施的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但劳动部对《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有过相关意见,不妨予以参照。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9号)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劳动部的意见就解决上述我们讨论的无法兼顾的问题,很好地理顺了劳资双方的关系,既保护了劳动者,也尊重了劳动合同的效力,更体现出了人文关怀。

最后重申,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哺乳期内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主张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不管原先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如何,均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满,在此期限内,用人单位还得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给劳动者应有的工资待遇。

作者:李剑峰 覃桂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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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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