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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一场跨区域的并购游戏(吕良彪律师承办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8 23:06:48 人浏览

导读:

[近年来,承办了一起起因国企改制引发的巨额经济纠纷案。其中既有因改制引发的刑事案件,如无锡商业实业公司王建炜贪污、受贿案;也有通过巨额民商事诉讼开始,以各方友好协商得以妥善解决的天工院与青海机电投资纠纷案;还包括夹杂着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于

[近年来,承办了一起起因国企改制引发的巨额经济纠纷案。其中既有因改制引发的刑事案件,如无锡商业实业公司王建炜贪污、受贿案;也有通过巨额民商事诉讼开始,以各方友好协商得以妥善解决的天工院与青海机电投资纠纷案;还包括夹杂着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于其中的中竹系企业与东北、西南诸省政府、企业之间的投资争议等等。应该说国企改制,是中国有史以来对国有企业所进行的一次最大规模的利益分配与再分配,法律上的改制完成,利益的分配与再分配却远未结束。这其中既有私权利间的博弈,更多的则是私权利对公权力的抵御,是公权力之间的角斗。在此过程中,既感受到资本的贪婪,更感觉到权力的卑劣(典型者如普遍存在的所谓“开门招商、关门打狗”)。令博主深欣慰的,是如本案这样最终使企业、职工、投资方、政府利益都得到均衡解决的案件。三年多过去,矛盾已经平稳,终于可以说些什么了。在此,尤其要感谢为本案付出艰辛努力的郑尚龙、李保明、陈瑜、柴建中等领导、企业家,感谢我的同事李寿双律师,感谢为本案付出大量心血的青海高院法官们,尤其是因病英年早逝的刘晓洋院长,要感谢陈岩律师等一批青海最优秀的律师们。因了这些有影响的案件,我有幸与当地最为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同行们合作,虽然在法庭上逼着法官说普通话、斥责公安胡作非为、打击对方律师常识性错误,但走下法庭却总能感受到法律人之间的尊重与认可,是一种让人极其快乐的感觉。 

★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张伟/青海、北京报道

2006年8月24日中午,青海省西宁市下起了小雨。本就凉爽的天气骤然变冷,这让吕良彪和李寿双很不适应;吃过午饭后,二人冒雨跑到商场买了夹克。

吕、李二人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天津鼎盛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津鼎盛)和天津市正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津正罡)的代理人,专程到西宁参加青海省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青海机电)诉天津鼎盛、天津正罡返还财产案的庭审。

和他们一样不适应“高原温差”的,还有天津工程机械研究院(下称天工院)副院长、天津鼎盛副总经理、青海青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青工股份)董事长郑尚龙。“当年青海方急着把包袱甩掉,催着我们赶快并购;现在,我们投了这么多心血进去,他们又突然想把我们赶走。我们决不缴枪投降。”郑尚龙说。

青海机电副总经理陈瑜则说:“天津方以很小的代价取得了我们这么大的资产,尽管现在亏损这么多,我们也认了。算清账,你们走人就行了。”

8月28日,青海机电诉天津鼎盛返还财产案,在青海省高院民二庭一审开庭审理。

8月30日,青海机电诉天津正罡返还财产案,在青海省高院民二庭一审开庭审理。

这是一起关于企业兼并收购的合同纠纷,纠纷细节很繁琐,但是负责该案的审判长的一句话似乎就给予了全面概括:并购协议是双方当年“笑着,喝着茶,握着手,坐在圆桌前谈出来的;现在(双方)反目成仇了,要进行利益二次分配嘛。”

一桩行政意志下的企业“闪婚”

发生于五年前的那场并购重组,实在像一桩传统意义上的婚姻: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紧张忙碌的筹备、懵懂的新人……一切都是那么的喜庆,又那么仓促。

2000年的青海机电工业,整体处于低谷时期。据青海经济信息网资料显示,截止1999年末,青海机电行业有30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和1家事业单位,资产总额290864万元,负债总额317036万元,净资产-26172万元,资产负债率109%,在职职工3万多人,离退休职工1万多人,1999年完成总产值4.6亿元。为使机电企业彻底摆脱困境,青海省委、省政府做出了对国有企业实施结构调整的战略部署。 [page]

这30家国企中有一家叫青海工程机械厂(下称青工厂)。1999年,因银行债务沉重,该厂脱壳成立了青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青工机械),与母体青工厂分别隶属于青海机电,属于一套领导班子两个单位。据青海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2000)10号文显示:截至2000年10月,青工厂“累计亏损14535万元,资产总额41169万元,负债39133万元,资产负债率105%。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生产经营难以为继”。

与此同时,千里之外的天工院,刚刚走上了科技与经济结合的企业化道路。1998年,身为原国家机械工业部一类综合研究机构的天工院,和天津市政府管理的投资公司,共同组建了由天工院控股的天津鼎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注册资金7500万元,主营业务为开发生产高技术含量的工程机械产品。1999年,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天工院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划归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管理(下称国机集团),成为国资委的二级全资子企业。

据郑尚龙介绍,自成立以来,公司的产品供不应求;“从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效应方面来看,发展速度还应该再高;在生产制造能力方面,我们已经开足了马力,但因为厂房、设备等生产条件和技术工人队伍的限制,公司的发展受到了影响”。

一个是辉煌不再,空有一副大架子;一个是雄心勃勃,苦恨无用武之地。

很快,机会来了。

家长相亲

据郑尚龙介绍,2000年5月,青工机械董事长李振旺,受青海省政府之托,找到了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在协会的推荐下,到天工院“拜访学习”。

“当了解到天工院的生产条件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后,李振旺说,青工厂在全国八大推土机国营厂中排第三,‘不如你们去看看,也为我们企业找一条出路’。”

为促成此事,之后李振旺曾多次和天工院进行交流,天工院遂将此事向天津市政府汇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表示很感兴趣,于是,李振旺代表青海省政府邀请天津市和天工院尽快到青海面谈”。

10月10日,由天津市政府、市经委和天工院相关人员组成的八人考察团抵达青海,对青工厂进行实地考察。当时青工厂“厂区茅草丛生,到处是垃圾,车间里到处摆放着杂物,已经处于停产状态,只有机关里寥寥几人在聊天”。

天津、青海双方都认为,这是一个“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机会,是一个创造东西部合作典范的契机。

当日,青海省经贸委(现为青海省经委)、天津市经委、天津鼎盛和青海机电四方进行了合作会谈。据《会谈纪要》记载:“天津鼎盛具有很强的技术开发能力,较宽的融资渠道和人才优势。青工机械有较好的厂房、设备,较强的以履带式推土机为主导产品的工程机械生产能力,具有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地理优势,双方可通过对企业进行规范性管理、调整产品结构和扩大经营规模,以占领国内工程机械市场。”

当日,天津鼎盛、青海机电和青工机械签订《兼并协议书》,确定在青工厂和青工机械完全分立的基础上,天津鼎盛兼并青工机械,承担起全部债权、债务,接受其法人产权及土地划拨使用权,安置职工1000名,注入启动资金1800万元;同时,天津鼎盛出资800万元收购破产后的青工厂的固定资产;完成兼并后,由天津鼎盛和青海机电共同出资,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12月20日前在西宁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为保证兼并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原企业资产所有者应采取必要措施,给新企业制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page]

在当天的合作会谈中,双方还为新企业规划了发展目标:2001年销售收入1亿元,实现扭亏目标,略有盈余;2002年销售收入1.5亿元,实现利润1500万元;2003年销售收入2.5亿元,实现利润2500万元;并成立了企业重组协调领导小组,以保证兼并重组工作的顺利实施。

10月18日,天津鼎盛、青海机电和青工机械签署《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10月31日,青海省经贸委发布《关于对天津鼎盛集团兼并青海工程机械制造公司的批复》,同意天津鼎盛兼并青工机械。

11月6日,天津市经委以《关于同意天津鼎盛集团兼并青海工程机械制造公司的函》致函青海省经贸委,同意此项兼并。

一桩“美好姻缘”就这样迅速、顺利地确定下来。

骑虎难下时的“特事特办”

一位知情人士谈起天津方此次考察,用了“走马观花”四个字。“考察团里大部分是行政领导,到青海后,聊一聊,看一看,也不知道青海企业的资产是多少,就觉得厂房很宏大,设备很多,挺划算,就拍板了。”

就在双方签署《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同时,天津方实施并购的企业——天津鼎盛还处于筹备阶段,并未正式成立。

据天工院《收购、兼并青海工程机械企业始末及其重组后新企业运营情况》(下称《收购始末》)记载,有了并购动议后,“天工院与天津市机电控股集团公司分别以70%、30%的实物资产抓紧组建了天津鼎盛,并于2000年12月20日经天津市工商局批准予以注册登记”。

用郑尚龙的话说,当时的天津市政府官员确实是“大仁大义”。

按照组建天津鼎盛后实施并购的计划,天津市政府本将协调天津鼎盛申请3500万元银行贷款,“虽经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但因种种原因担保贷款没有成功,使兼并和收购工作处于‘搁浅’的状态”。

而此时,“青海省高院多次催促天津鼎盛尽快准备好收购资金,并将于2000年12月中旬宣布青工厂破产,使天津鼎盛处于骑虎难下的境地。”“他们说,如果过了年(春节)再签,各种优惠条件就没了。”郑尚龙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据郑尚龙事后了解,当时想兼并青工机械和青工厂的有3家企业:一家美国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鼎盛。前两家考察后,没有和青海方达成并购意向。一位原青工厂的职工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企业(包括青工厂和青工机械)有2000多名职工,美国公司只同意要200名,徐工同意要600名,青海方面提出留1000名,天津同意了,“其实,我们厂只需要300多人就可以正常经营了”。

天津方代理人李寿双律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青海方急着签约,其实和安置职工有关,“这个协议中最关键的条款之一是800万的现款收购。如果只是兼并,则很大一部分青工厂职工无法安置。青海方要用这个钱来安置职工”。

为了维护收购、兼并工作的整体大局,天工院“拟将天津鼎盛收购、兼并青海企业的工作,改为天津鼎盛兼并青工机械(原注:暂时不需要资金),由天工院职工入股成立的天津正罡出资800万元收购青工厂,并征得了青海省经贸委、青海省高院、天津市经委以及国机集团领导的同意”。

据《收购始末》记载:“为此,天工院领导紧急动员了天工院300余名职工出资入股,对天津正罡增资,解决了立即出资800万元的燃眉之急,完全承担了收购风险。”至于天津鼎盛兼并后的生产资金投入问题,“还可延期一段时间由天津鼎盛与天津市政府协商解决”。 [page]

仓促之间难免缺憾。据郑尚龙介绍,本来在八人考察团之后,天津方还准备派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到青海企业进行考察,因为青海方的催促,财务人员的考察未能成行。

定亲后双方都“换了脸”

2000年12月初,天工院就此项兼并收购事宜向上级主管部门——国机集团报告。

2001年1月初,国机集团就此事提出五点意见:

1、要充分考虑兼并可能出现的风险,防止因轻易兼并而给自身发展带来负担;

2、在兼并中要理清资产与债务关系;

3、民营企业天津正罡有无资金实力收购青工厂资产?天津正罡与天津鼎盛是何关系?是否会造成投资主体不明,产权关系不清?

4、天津鼎盛属中央控股企业,其兼并青工机械涉及地方资产往中央企业划转,按规定应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5、兼并之前,应先对其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并以此作为决策的依据;

让天工院审慎决策,规范运作,严格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当天工院收到这份《关于天津鼎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兼并青海工程机械制造公司的意见》文件时,郑尚龙等天津方代表已经在青海“把事办完了”。

1月8日,天津鼎盛和青海机电签订《天津鼎盛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兼并青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协议书》(下称新《兼并协议书》)。与2000年10月10日的《兼并协议书》相比,有一处内容变动:出资800万元收购青工厂的固定资产的一方,由天津鼎盛变为天津正罡。

同日,天津正罡和青工厂破产清算组签订《天津正罡科技有限公司收购青海工程机械厂破产资产协议书》(下称《收购协议书》)。

郑尚龙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本来天津正罡只是一次性支付现款800万收购青工厂的破产资产,“但在法院和某法官谈时,某法官说,这么多资产你们800万就买去了,账面上不好看,再加上点吧。”

于是,收购协议的内容变更为:天津正罡收购青工厂的破产资产,总价款为人民币3200万元,其中包括:一次性支付现款800万元,安置职工1000人按上三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折抵价款2400万元;同时,一次性安置职工1000人。该协议书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确认“合法有效。”

这一为了“账面好看”而进行的变更,却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天津方代理人李寿双律师坦言,天津方在进行并购时,事先没有进行资产评估、审计和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也未对资产进行盘点造册,并且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双方以及目标企业的承诺与担保事项,因此,并购存在相当大的风险隐患。

并购过程中的变更并非一处。据青海省工商局《关于“青海机电国有控股公司”名称的说明》显示,2000年12月28日,“青海机电国有控股公司”已更名为“青海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并启用新的公章。“然而六年来,青海机电一直使用‘控股公司’名称和公章给我们发函。”郑尚龙说。

地方政府命令式“离婚”

协议签署之后,一切都朝着既定方向走去,但现实却不像纸上规划的那样美好。

2000年12月29日,青海省财政厅同意将青工机械的净资产6231.17万元划转给天津鼎盛。 [page]

2001年1月18日,天津鼎盛和青海机电在西宁联合组建天津鼎盛集团青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天津鼎盛青海公司),注册资本金6361.17万元,其中包括青海省财政厅划转到天津鼎盛的6231.17万元净资产和青海机电持有的130万元的股份。

据郑尚龙介绍,协议签署后,天津正罡及时按照《收购协议书》支付了800万元现金;天津鼎盛通过提供1120余万元现金以及价值700余万元的产品方式,及时为所兼并的企业提供启动资金;同时,通过招聘接纳原青工厂和青工机械的职工927名;并开始进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市场营销网络、人力资源结构调整和技术开发等多项工作。

“但公司成立后面临着相当恶劣的内部和外部环境。”郑尚龙介绍说,青海省政府应该解决的破产后的退休职工和买断工龄职工的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导致职工的不满,这种情绪进而影响到在岗职工,导致包括在岗职工在内的员工和管理层矛盾激烈,甚至出现殴打干部和封堵厂门的事情,企业曾一度完全停产。

“此外,青海省的银行机构不但没有在流动资金上给与新企业贷款支持,反而对老企业留下的5566万元贷款,每月按时扣留利息37万元,雷打不动。2001年,公司实际亏损995.9万元。”郑尚龙说。

为拓宽融资渠道,天工院决定按照上市公司模式组建资本金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经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复,2002年1月4日,在天津鼎盛青海公司的地址上,青工股份注册成立;股东包括:天津鼎盛(占股29.7%)、天津正罡(占股45.0%)、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占股12.5%)、青海机电(占股11.8%,包括天津鼎盛青海公司赠股10%)、青海重型机床厂(占股1.0%)。

谁都不信任谁

然而,青工股份的成立并未使企业经营面临转机,问题依然接踵而至。

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天津方有着无法改变的“原罪”—身份问题:一、是外地人;二、天津正罡是民营企业。身份的“对立”,引发的不仅仅是猜忌和敌意。

据在青工厂工作了近20年的职工秦拓(化名)介绍,“在我们厂里,可能有少数人因为个人利益和天津人一伙,但在个人关系上,永远没人和天津人一条心。天津人在我们厂实际上被架空了。”

天津方刚接手时,青工厂处在“产品卖不出去,账上只剩下2万元,发不了工资,交不起水电费”的状况。“它就是一块烂肉,青海省急着把这个包袱甩出去”。郑尚龙说。

但直到现在,秦拓都认为厂子不应该被并购。“为什么要卖给天津人?我们就是吃老本儿,都可以吃20年呢!”

外部环境同样也不容乐观。“我们去找银行贷款,人家说,门儿都没有,‘青海省已经退出来了,怎么可能再贷给你!’。”郑尚龙们倍感无奈。

但青海方则认为,一个经营不善、也不想改善经营的企业,怎么能奢望银行给予贷款。

由于流动资金不足,天津方进入后一直在做老产品,没有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开发。据郑尚龙介绍,2004年国家发改委进行宏观调控,降低国家投资,压缩基建项目,压缩银根,导致基建工程数目减少,企业贷款不易;青工股份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这是一个大投入才有大产出的行业,我们不可能作为青工股份长期的唯一资金来源”,郑尚龙说。

但在青海职工看来,天津方根本就没有并购、经营青海企业的实力,“就没想把企业搞好,就是过来捞一把就走的”。如此定论式的揣度,又和天津正罡的民企身份直接相关。 [page]

“正罡是什么性质?私人的!一个私人的公司,800万就把我们几千万的资产买走了!然后它又把厂房、设备租给我们,挣我们的钱。这些钱到哪去了?还不是到他们私人口袋里了!”采访中,持这种观点的职工不在少数。

当地著名民营企业家、青海新路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青海新路)董事长、原青工厂职工柴建中认为,天津方国企、民企的身份很不利于异地经营,“一开始就不应该把国企和民企搅在一起,这样容易说不清楚。你哪怕只给民企1分钱,职工就觉得你把国有资产搞到民企手里了。要么就国企,要么就民企,性质一定要清楚。”

一锅资产“粥”

但在天津人看来,“不清楚的”并不是兼并方的企业性质,而是并购时的老企业到底有多少资产。

据郑尚龙介绍,兼并后,天津鼎盛青海公司的净资产为6557万元,总资产为1386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7947万元,在建工程2692万元,负债7309万元。

“因为是承债式兼并,原公司不能偿还的银行贷款,原公司与破产厂千丝万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公司的不良资产等统统带到了新公司,资产状况比兼并前想象的要坏得多。”郑尚龙说,“进入后,发现有些资产找不着了,公司财务也和实际对不上。”

于是,成立伊始,天津鼎盛青海公司就对现有资产进行了一次清查。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不好查,比如兼并前的出厂产品,代理商卖没卖掉不知道;再加上好多销售人员的职务变更,证据不足,也不好调查;有的职工顾及同事情面,也不愿意说,有些就成了糊涂账。”

“就像在市场上买了个烂水果,只能自认倒霉呗,谁让你当时没看清楚?何况资产评估有当地政府部门的批文,我们是外地企业,不能随便说当地政府部门的错,就算了。” 郑尚龙说。

2001年1月31日,天津鼎盛召开董事会,决定对天津鼎盛青海公司有依据的资产不实部分进行剔除;剔除部分水分后,天津鼎盛青海公司净资产为6638万元,总资产为9824万元,负债3186万元。

“谁知道到了04年,好多干部说,总资产还是不对,好多是空的,并且又发现部分库存、产品、设备没有了,当时国资委在中央企业中开展清产核资工作。05年天工院派会计来调查,结果相差2000万。”

天津方虽“自认倒霉”,愿意核减资产,接受这笔“糊涂账”。但在青海职工看来,这恰恰是天津方“捞一把”的“罪证”。

由青海机电提供的一份落款为“广大职工群众”的《致全厂职工及家属的公开信》中说:“天津人将大量的机床设备运往天津,将我们几代人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瓜分和窃取,我们国有职工身份已不存在。天津人以800万元收购我们企业,其目的是搞资本运作”。

据青海机电提供的、落款为“企业改革处”的《青海工程机械厂破产重组后有关问题的汇报》资料显示,2002年和2004年,天津方以技术开发费和设备租赁费名义转走720万元;给天津鼎盛供货价值748.57万元(挂账,未结算);向天津鼎盛调设备20多台,价值近200万元;此外变卖处理设备20多台(套),价值近260万元;数项共计1900多万元。

青海方还向《中国经济周刊》出示了2001年至2005年9月(天津方撤离时间)的企业出门证记录;据其介绍,期间,天津方卖掉钢屑等废旧物资的款项共800万,而入账的只有250万。 [page]

流动资金不足、企业资产不清、人才流失严重、产品结构调整无法进行……郑尚龙坦言,5年来企业并未有多大改观,“只是稍稍规范了点”。

2005年4月,国机集团批准了由天工院控股的上市公司—鼎盛天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深圳中发展股份与天津正罡持有的青工股份股权置换。此项工作预计当年10月份全部完成,“届时,青工股份在融资渠道、产品结构调整等方面将迎来良好的发展机会”。

但“机会”尚未等到,变故已捷足先登。

又见家长

据郑尚龙介绍,2005年9月15日,青海省某副省级官员将自己和青工股份总经理张晖召至办公室,称企业在天津方手中越做越差,还不如从前,职工上访不断,责令天津方(包括天津鼎盛、天津正罡和天津鼎盛青海公司)立即退出青工股份,由青海省政府接管。

9月17日,听闻“19日职工要堵门闹事”的天津方,将公司全部印鉴、营业执照等带离厂区。

9月19日,青工股份部分职工堵住厂门,阻止天津方经营者进入厂区。

同日,青海机电成立“青海青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组”全面接管公司;并致函天津鼎盛,称自并购以来,“由于你公司未能认真履行兼并及收购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企业经营不善,严重损害了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了维护企业的稳定,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推动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解除原《兼并协议书》;请派员来青协商有关具体事宜。

落款为“企业改革处2005年9月20日”的《青海工程机械厂破产重组后有关问题的汇报》中建议:“因该公司的重组是政府行为促成的,必须由政府派出清算组,对公司进行解散清算。”“因天津方有明显的违约和违背政策的行为,建议按照(青经贸中小企[2004]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法院撤销破产财产收购协议的裁定,政府收回划转给天津鼎盛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净资产6231.17万元。并追缴流失的资产损失,追究相应的责任。”

此后,青工股份被工作组以“托管”的名义,交由青海新路董事长柴建中经营。

11月11日,青海机电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省政府青阅[2005]103号会议纪要”的指示精神和自身内部“青机电国控办字[2005]76号文件”的决定,向青海省工商局申领“青海青工石油环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下称青工石油)临时营业执照。

11月17日,青工石油在青海省工商局注册成立,公司住所地为青工股份所在地“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90号”。公司登记为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为青海机电,注册资金人民币6000万元,由青海机电以百分之百的“非货币”形式出资。公司登记时无公司章程,无验资报告。

天津方代理人吕良彪和李寿双通过调阅青工石油的工商注册登记档案,结合青海省经委《关于落实青海工程机械厂资产重组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确认该公司6000万元非货币出资系原兼并、收购资产、现为青工股份的公司法人资产。在青工石油网站首页上亦明确显示:“我公司是在原青海工程机械厂及青海青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经股份制改造于2005年11月成立。”

期间,天津、青海双方多次信函往来,但无法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据郑尚龙介绍,天津方在厂区外一直坚持到2005年年底,方才撤离青海。 [page]

青海省经委办公室2006年3月10日印发的《关于落实青海工程机械厂资产重组有关问题会议纪要》显示:省经委、省国资委已批复同意解除天津鼎盛兼并青工机械的兼并协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需要通过司法诉讼等相关事宜,由青海机电负责,依法按程序进行,规范操作;关于解除天津正罡收购原青工厂破产资产协议一事,由于目前法律认可的起诉主体尚不明确,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会议决定由青海机电向省高院提出书面报告,省经委、国资委配合,抓紧协调,提出解决意见。

2006年4月3日,青海机电致函天津正罡称,“因贵公司签约后并未严格依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致协议目的根本未能实现,故我公司作为破产企业青海工程机械厂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郑重通知贵公司解除青海工程机械厂破产清算组与贵公司所签订的《破产资产收购协议》”。

4月28日,青海机电向青海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鼎盛返还依《兼并协议书》取得的原属青工机械、价值60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要求天津正罡返还依《收购协议书》取得的原属青工厂、价值约3000万元的财产。

6月27日,在青海省高院民二庭的主持下,天津鼎盛、天津正罡、青海机电的代表,在北京进行了谈判。双方同意不再合作并努力协商解决纠纷,但在责任承担和清算方式等方面还存在着分歧。

谁涮了谁?

“动机”,是此次采访中最常听到的一个词语。从5年前的并购到去年的堵门风波,从天津方的撤离到青海方的单方解约,合作破裂后,天津、青海双方开始了对曾经的合作伙伴进行着几乎全方位的猜测。这项曾经写满了美好期望的合作,如今正变得波诡云谲。

天津方认为,青海方的种种做法表明:正是某些人看中了企业的资产价值,特别是300多亩具有开发前景的土地资源,采取煽动职工闹事、政府非法介入、行政干预司法等方式,达到其不可告人之目的。天津方作为企业的大股东,并非不负责任地离开,而是被非法剥夺了经营权。

天津方代理人吕良彪律师认为,职工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之间的矛盾,实质上是企业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法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仲裁或其他法律方式进行解决。

而另一方,青海机电副总经理陈瑜则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天津方并购后,“企业连年经营下滑,生产一年不如一年,职工收入一年不如一年”,许多职工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当职工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政府理应介入。

《中国经济周刊》就此事致电青海省经委,省经委企业改革处处长邓莹称此事“比较敏感,不好说”。郑尚龙也表示,天津方已经把此事向天津、青海两地政府和中央相关部门进行了汇报,政府部门对此事的态度,他“不便透露,要保密”。

双方的巨大分歧在2006年8月28日、30日的庭审中继续展现。

法庭审理结束时,审判长表示,青海机电诉天津鼎盛、天津正罡返还财产案,牵涉到我国整个企业改制的大环境,以及破产的时候适用的是一部不太完整的《破产法》,引起的原因很复杂,不是一个诉讼程序就能根本解决的,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大;希望原被告双方本着实事求是,从自己的利益,也考虑对方的利益的前提下,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和解或者自行和解。

离开青海前,坐在西宁机场的候机厅里,望着对面“西部大开发,青海大发展”的标语,郑尚龙叹了一口气,说:“这场联姻,真不知道谁把谁涮了。”[page]

郑尚龙叹了一口气,说:“这场联姻,真不知道谁把谁涮了。”

附一:

一位老职工的“口述史”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张伟/青海报道

秦拓(化名),是青工厂的一名老职工。基于对企业“很深的感情”、以及对企业经营和自身现状的强烈不满,他主动找到《中国经济周刊》,讲述了他所亲历或听说的关于青工厂、关于并购的事情。囿于学识、职位和当事人的身份,他的讲述难免有偏颇、臆断和主观之处;但作为一名普通职工,他的讲述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代表意义;故特录于此,仅供参考。

并购前的时光

80年代初,我们厂效益还不错。当时的厂长外号“杨浮动”,因为他搞浮动工资。因为这部分工资不带入档案,退休就没了,所以大家对他很不满意,经常给省里写信告他的状。

90年代初是许厂长,外号“许溜达”,因为他只顾到处出差,当时把销售放开了,各地销售点都有独立的账号,产品卖得挺好,但货款有多少回到企业,就不知道了。2000年企业破产时,发现丢了30多台机器,价格从30万到83万不等。

后来是谭厂长,人不坏,是从冲压车间出来的,但对机械不太了解,管理方式不太行,脾气也直,许多中层领导对他很不满。

1999年之后是李厂长,老家是北京的。他和职工不太熟,啥事也不管。当时职工都放了羊,好多人每天上午10点半上班,11点下班。职工问他,4个月没发工资怎么办?他说,“不发不发呗。”职工问他如何扭转企业糟糕的经营状况,他说:“怎么管,得罪那人。”

其实,并购前我们厂还不错,产品都还有市场,销路不错。政府不想让我们破产,职工也不想。我们厂最值钱的是设备,都是从国外进口的。当时资产评估,我们厂值一个多亿呢,就是吃老本都能维持20年。

那年,我们被并购

2000年并购还在秘密进行时,我就知道了。李厂长是“68年北京徒工”,当时刚好50岁,还没到退休年龄,但企业破产后可以提前5年退休。大家猜测说,李厂长可能觉得天津离北京老家近,退休后可以在天津鼎盛兼个职,所以愿意让天津人兼并我们。副厂长则认为,李厂长走了,天津人来了就是挂个名,自己就是这个厂的老大了。所以他们都同意了。后来大家发现收购我们的是天津正罡,私人办的,就去问李厂长:企业以后是国营还是私营?李厂长说,他也不知道。

2001年2月,天津人接管。职工把厂门堵了一个月,防暴队过来把门拆了,天津人才进的厂。

天津人进厂后大权独揽,对企业内部也不了解,推土机卖得也不行。他们只跟总部联系,不和青海政府联系。他们是免税的,除了水电费、工资,其他利润全交天津了。有时省经贸委、机电公司叫他们开会,他们也不去。天津人在这里就是个空头,他没这个实力,不管是生产还是技术,而且他们也没想搞好,就想周转资金,捞一把。

天津人刚来时我们的工资是比以前高一点,但过去是工龄工资,还有福利、劳保、年终奖金,改制后就只有岗位工资了。而且现在也不行了,大约60%的工人工资不超过400元。[page]

2001年2月重新签劳动合同。工龄不足10年的,签的是五年期或两年期的合同。2003年,签了两年的职工无缘无故地就被解聘了。我们是合同制工人,不是合同工,兼并时政府给了天津人每个职工24000元的安置费。

而签五年的职工,2006年2月就到期了,就会被强制解聘,而不是买断。所以,2005年下半年,一些职工也愿意闹事,不然2006年2月就被解聘了。

堵门之后

听说堵门之前,天津人和省政府发生了口角,政府让他们撤,他们不撤。后来有人说得想办法把天津人赶走。05年9月19日,就发生了职工堵门。

工厂一直停产到10月1日。后来政府成立了工作组进厂,临时主持工作,让大家恢复生产。大概十一二月时,工作组撤了,各车间开会,宣布工厂托管给柴建中。有人赞成,有人反对。柴建中也不想接管,觉得不好弄。托管后,工厂就是按部就班地运行。

05年年底,青工股份的牌子被撤掉。06年3月18日,各车间改制,承包了。

其实,我不管什么国企、民企、兼并、收购,但你不能把我像猪一样卖来卖去,日子过得一天比一天差。

附二:

案件审理小记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西北机电向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顶尖返还依《兼并协议书》取得的原属青工机械、价值六千万元人民币的财产;要求天津正义返还依《收购协议书》取得的原属青工厂、价值约三千万元的财产。

六月二十七日,在省高院民二庭的主持下,天津顶尖、天津正义、西北机电的代表,在北京进行了谈判。双方同意不再合作并努力协商解决纠纷,但在责任承担和清算方式等方面还存在着分歧。双方的巨大分歧在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三十日的庭审中得以展现。

这两天,新闻媒体的记者早早就等候在法庭外,内心愤愤不平的青工厂员工,随时都有可能给庭审现场增添难堪的气氛。在这样的氛围里,作为天津顶尖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市正义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吕良彪律师听完原告律师的起诉状,吕良彪首先对青工厂的光荣历史和广大职工所作出的巨大贡献表示深深的敬意,对新形势下企业发展所面临的困境表示理解与同情。同时表明现在天津,也有数百职工、数百个家庭因为此案面临同样的窘迫,双方应该完全可以沟通与理解,应该完全应该设身处地地为对方着想。在法庭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也相信广大职工群众能够谅解。以法律的方式解决纠纷、寻求共赢的路径,是完全符合广大职工共同利益的。

吕律师的话很好地平息了法庭上的骚动。紧接着,吕律师给对方律师来了个“下马威”,质问对方所有那些厚厚的证据是什么时候提交给法院的。吕良彪出示了法院给自己的收据。法院收到当事人诉讼证据都会出具收条,如果对方不能出具这样的收条,就无法证明自己的证据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我方将拒绝质证。

这一下将对方打蒙了。最后,法院不得不出面解释,承认自己工作有疏漏,但声明肯定是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在这样的情况下,吕良彪没有再就此问题纠缠,因为目的已经达到。

就在对方稍稍松口气之际,吕律师又一针见血地指出了问题的关键:起诉无效!

本案中,与被告签订《会议纪要》、《兼并协议》等一系列文件的相对方均为“机电国有控股公司”,并盖有该公司的公章;而本案原告却是另一个名为“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的民事主体。因此,原告的主体资格显然存在问题。[page]

第二次的庭审,法官出示了西北省工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两家公司的沿袭关系,称主体问题已经解决,希望双方不要再就此进行纠缠。

而早在第一天庭审结束后,吕良彪赴省工商局进行了调查取证,居然发现所谓的某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早在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即已更名为机电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而此后长达六年时间里,西北方用于与天津方合作的,居然一直还是早已注销的所谓机电国有控股公司。更为惊人的,属于天津方的所有资产,居然被当地用于注册成立另一家公司。

吕良彪义正辞严地向法庭指出:控股有限公司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即已不复存在,但二〇〇〇年十月十日和二〇〇一年一月八日《兼并协议》,以及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关于解除协议的函》等文件,均以“控股有限公司”名义做出。也就是说,在西北机电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使用已经依法不存在的公司名称和公司印章与天津方发生经济往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这显然是一种赤裸裸的违法行为。

首先从程序和证据上发难,彻底打乱对方的诉讼策略,从根本上逆转了媒体指责天津方的态势。在接下来的庭审中,吕良彪与法庭、与旁听职工群众,都进行了很好的沟通,与对方律师在进行针锋相对的辩论时,也在宣讲着法律的原则与党和政府的政策,有效地化解了职工心中被误导出来的怨气。

吕良彪指出,在被告天津顶尖、天津正义来到西北后,已经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身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情况下,合同相对方没有单方撕毁合同的权利,原告在自身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下,依然将自己的诉讼权利建立在单方撕毁合同的基础之上,进而要求返还财产,这样的前提是不正确的。

西北国有机电国有控股公司擅自撕毁协议,原告基于此主张返还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同时,天津正义在收购破产资产后,已将相当部分资产作为出资投入到西北青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形成该公司的法人财产,不具备直接的可返还性。

在极其艰难的情况下,吕良彪运用高超的庭审艺术,无论是从论理、事实、证据方面,还是从法律技术上,紧紧吃住了过方。整个庭审的过程,吕良彪拿捏得恰到好处,他负责敬业的精神、准确的法律切入点、锋芒毕露而又峰回路转的辩论风格让两天的庭审精彩纷呈。

最后就连法庭审判长也表示,西北机电诉天津顶尖、天津正义返还财产案,牵涉到我国整个企业改制的大环境,以及破产的时候适用的是一部不太完整的《破产法》,引起的原因很复杂,不是一个诉讼程序就能根本解决的,希望原被告双方本着实事求是,从自己的利益,也考虑对方利益的前提下,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和解或者自行和解。审判长和法官们都对吕良彪的胆识、敬业和高超的庭审艺术表示了极大敬意。

占据了法律上的主动后,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真正地解决问题,吕良彪一方面给企业出谋划策,选好了谈判的筹码,一方面利用各种资源与企业新老板、两地政府积极沟通与交流,从企业改制成败,跨省兼并收购成功、树立政府形象、安定职工人心、社会影响尤其是企业自身利益和风险分析等各个方面出发进行思考和努力。最终,经过多方的努力、法院的协调,双方达成了协议,履行了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诉讼充分沟通,均衡满足各方需求;律师和谐执业的智慧、高超的诉讼技巧、卓越的沟通能力都在这个案件中充分得以展现。吕良彪本人倒并没有过于乐观,虽然律师的法律技巧促成了各方妥善解决了这一起矛盾,但国企改革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社会问题、地方投资环境和法治环境的恶劣,却始终没有能够得到根本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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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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