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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相撞致人亡 弃车逃逸法不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4 06:33:27 人浏览

导读:

一起经安徽省凤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交通肇事逃逸一案,近日,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附民事赔偿958620.27元。36岁的徐基成,安徽省长丰县罗塘乡人,于2010年11月4日10时许,无证驾驶制动不良的且严重超载的皖SA5669低速自卸货车,因观察不够,采取措施

  一起经安徽省凤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交通肇事逃逸一案,近日,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附民事赔偿958620.27元。

  36岁的徐基成,安徽省长丰县罗塘乡人,于2010年11月4日10时许,无证驾驶制动不良的且严重超载的皖SA5669低速自卸货车,因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利,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牌号为皖D70613电动自行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电动车上的3人当场死亡。

  看到现场后,徐基成弃车逃逸。后经凤台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基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逃逸后的徐基成,想起事故现场都十分恐惧,后来良心发现,如果这样的躲藏又对不起无故被自己车辆撞车撞飞的死难者,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主动到案发地的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徐基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3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徐基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整个事故经过的自首行为予以确认。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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