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雾中超速行 肇事获刑罚
导读:
8月26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李元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0年10月16日7时15分左右,被告人李元X驾驶粤U022XX宇通牌大型卧铺客车沿二广高速公路由襄樊至南阳方向行驶至1414KM+600m处时(新野县境内),因天气有雾,被告人李元X在超出法定行驶速度限制行驶,与前方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停放在超车道上的孔凡海驾驶的鲁RG0198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粤U022XX客车上的乘坐人徐X死亡,李X受重伤,王X受轻伤,赵成宇及被告人李元X不同程度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2010年10月29日,南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人李元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孔凡海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徐X、李X、赵成宇、王X无责任。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元X在天气有雾的情况下,驾车超出法定行驶速度限制行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李元X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亦不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此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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