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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开庭调解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9 06:13:33 人浏览

导读:

在现代社会虽然说是有许许多多的方式用于解决纠纷,比如仲裁和调节。但是最有效的终究还是诉讼,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开庭调解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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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事故开庭调解是怎么规定的

  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二条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四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六条 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

  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九条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十一条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十二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

  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十五条    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十七条 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入调解书。

  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十九条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二十条 调解书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的,调解协议达成前该物上已经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权和优先权不受影响。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依照本规定执行。

  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调解类型

  法院调解

  又称诉讼内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应当公开调解。在法院调解中,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批准。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义务的案件。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有: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②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③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④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即诉讼外调解,又称群众调解或人民调解。18世纪末北欧各国已建立调解组织。1797年挪威将其全国划分为若干调解区,各区设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由人民选择有声望的人担任。到19世纪,美国和日本等国也先后建立了群众调解制度。

  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其成员扎根于群众之中,对群众之间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知根知底,所以调解委员的能动作用很大,方式灵活,方便易行。它突出的特点是能把纠纷解决在基层组织,还能起到宣传法制、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扩大的作用,因而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由于人民群众的调解有强大的生命力,对调解民事纠纷、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加强人民之间的和睦团结、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在第1编第1章基本原则中第14条,明文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使调解委员会成为国家提倡、支持的合法组织。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的刑事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仲裁调解

  中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国内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构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行仲裁。在涉外民商事仲裁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均可调解解决,不仅受到中外当事人的欢迎,也受到了国际仲裁界的重视(见仲裁)。1982年3月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总结发展了40多年仲裁调解经验,把调解列为基本原则之一,并提出对离婚应当进行调解。中国仲裁调解的重要特点在于调解范围广泛,不受诉讼案件或诉讼金额的限制,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或有调解的希望与可能,都可以按照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同时,调解程序贯串于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不仅在仲裁前可以调解,在仲裁系属中的各个阶段均可以进行调解。仲裁调解并不意味着都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人员调解一个民事案件,要对双方当事人做许多艰巨细致的思想工作,有时候还需要离开仲裁机构到当事人所在的住所,依靠群众,依靠当事人信赖的亲朋好友共同说服、疏导,使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达成调解协议。因此,着重调解和就地办案就自然地联系起来,成为中国仲裁调解的又一特点。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是指在有关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处理纠纷的方式。行政调解达成成的协议也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三、调解书格式

  申请人:汪六十一,男,汉族,现年58岁,陇南东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工。

  委托代理人:刘鹏,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陇南东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阁,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解除劳动关系争议。

  申请人诉:本人从1985年开始就在被申请单位工作,主要是生产豆腐,月工资330元,到了1997年,到北山大山梁为被诉单位植树造林并看管树木,月工资380元。到了2009年元月,被诉单位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被申请单位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并补发2009年元月至5月的工资。

  被申请人辩诉:申请人1985年在我公司工作查无实据,应当是1997年3月23日到我公司从事大山梁园林看护工作,2009年1月1日,市粮食局将大山梁园林承包给案外人胡占山经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我单位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时停发工资。

  经查:申请人汪六十一1985年就在粮食处下属单位当临时工,于1997年在被申请单位工作,主要工作是在北上大山梁看管植物园。“2009年1月1日,市粮食局将大山梁园林承包给案外人胡占山经营”,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被申请单位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时停发工资。

  经本委依法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2、 被申请人给申请人买够15年的养老保险,从1992年至2006年,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部分。

  3、 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009年1至5月份工资5000元。

  4、 本调解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调解协议书一式六份,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各一份,仲裁委存档两份。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交通事故开庭调解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内容。对于诉讼虽然说可以很好的解决问题,但是你要清楚诉讼的费用以及花费的时间是否是值得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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