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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申请的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5 02:41:47 人浏览

导读:

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申请的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调解的书面申请后,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

  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申请的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调解的书面申请后,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3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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