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
导读: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
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险同是属于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补偿责任的保险。交强险是在既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究其本质,仍然属于责任保险范畴。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险是即有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种保险,他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任意性与强制性:表面区别
保险关系的建立,以参与保险的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为标准,分为强制保险和任意保险。强制保险,也称法定保险,是一国政府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通过颁布法律强制实施的某种保险制度。在我国,职工工伤保险、交强险等均属于强制保险。任意保险,也称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通过订立合同设立保险法律关系的制度。商业第三者、人寿保险等属于任意保险。
2.风险转移与救济保障:功能区别(交强险的核心价值)
交强险的功能在于为被保险人转嫁责任风险并为受害人提供保障这一责任保险的特征,然而,与商业第三者险不同的是,交强险保险立足于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旨在及时、合理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搁置”事故责任,为受害人提供基本的救济保障。
3.公益性与商业性:价值取向
交强险属于公益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统称:《交强险条例》)规定,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而商业第三者险属于商业性质的保险,保险公司根据业务情况,通过保险行业“精算师”的计算,得出一定的保险费率,并报保监会批准。这种计算出来的保险费率,是在确保保险公司一定比例盈余的基础上得出的。
4.第三者含义的差异:保障主体的差异
《交强险条例》采取排除法的方式,对第三者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即:保险车辆的驾驶员、乘客、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人。而综观各大保险公司的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合同条款,除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通过责任免除的方式,实际将以下几种人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围之外,即: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和驾驶人的家庭成员。据说这是保险公司为了避免被保险人或者驾驶员“恶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防范道德风险而专门设置的。
5.保障的范围不同:保障内容的差异
综观各大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的情况可谓五花八门,一般包括:没有取得驾驶资格、行驶证过期、饮酒(醉酒)驾驶、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事故逃逸、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十几、二十种。而《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只有以下五种:(1)无取得驾驶资格(包括没有驾驶证或超越驾驶类别);(2)醉酒驾驶(醉酒与饮酒或酒后的标准不同);(3)受害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5)被保险车辆被强盗期间肇事的。这里要注意,肇事后逃逸,不属于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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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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