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受害人的地位
导读: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受害人的地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受害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却享有保险合同为其设定的利益,这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
(一)受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与间接受害人。
民法中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与间接受害人,所谓直接受害人就是权利或利益被侵害的人,亦即直接遭受侵害行为的人;而间接受害人是指因直接受害人受到侵害而受到损害的人,如直接受害人死亡时,支出殡葬费用的人、丧失抚养权利的人以及精神上受到痛苦的人。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受害人既包括直接受害人,又包括间接受害人。
(二)受害人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就责任保险合同而言,由于订立责任保险合同时,受害人并不存在,他不可能对保险合同的订立有任何意思表示,因此受害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必须要有受害人的存在。所以,专门的保险立法开始成为责任保险合同中受害人利益的直接保护者。
(三)受害人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民法侵权行为中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一般仅限于直接受害人,但在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中,受害人已经死亡,其权利能力也因此而消灭,故其本人无从享有对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一般情形是指直接受害人,但在例外情形即直接受害人死亡时,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就是指间接受害人。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使被保险人可以免于可能受到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时的不利益状态,所以受害人应该是指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因此,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受害人也应该是以对被保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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