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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3 01:58:11 人浏览

导读:

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是因为,对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是为了改善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不利地位,使其能够在举证责任上处于优势地位,更容易证明
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是因为,对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是为了改善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不利地位,使其能够在举证责任上处于优势地位,更容易证明侵权责任构成而获得更多的赔偿机会,保障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在机动车相互之间,都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相互损害,没有必要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由于双方都是具有较高的道路交通素质的机动车驾驶人,能够证明对方的过错,因此,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是完全正确的。

过错推定原则作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调整主要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即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范围,要求是:(1)须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2)须是机动车作为加害人,受害人须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3)须是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我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由此决定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价值和对弱者的保护程度。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只规定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那么能否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造成的财产损害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呢?诚然,该条文规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中,确实没有这样说,但应当肯定的是,这一表述无论如何都是不准确的,因为其中并没有区别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机动车一方的损害,也没有区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因此,在对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做了适当限制,必须具备上述三个条件。这样做的意义正是在于,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中的不同情形区别开来,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以更好地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取得最佳的调整效果。

1、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各自都是属于机动车,都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并不存在对哪一方需要特殊保护的问题,因此,不必采取严格的归责原则进行调整。在各国机动车损害赔偿法中,很多都规定“当两辆车相撞时,每辆车被视为对该事故负均等的责任”。这并不意味着是要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而是对无法确认责任份额时的一种过错份额的推定。正像《意大利民法典》第2054条第2款所规定的那样:“直到出现相反的证据之前,推定各方司机对各自车辆造成的损害共同负有同样的责任。”

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其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对于过错的证明,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都由原告举证,被告不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被告提出积极主张的时候,才负有举证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相互之间造成损害的,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在道路交通中所处的地位基本相同,尽管非机动车的机动性能与人相比为优,但并不特别悬殊,对于其中的哪一方都不存在特殊保护问题。因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相互之间的责任。在确定责任的具体问题上,应当对行人予以适当倾斜,因为非机动车一方毕竟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且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在道路交通主体地位上也有一定差距,法律对他们的要求并不完全相同。

3、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机动车一方作为受害人,在其主张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果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则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是不公平的。只要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就直接推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有过错,加重了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举证负担,使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处于不利地位,不符合当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处理理念。其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发生财产损害,也不涉及对人的特殊保护问题;即使是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财产损失,也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一方如果主张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承担造成自己损害的赔偿责任,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主张机动车一方赔偿财产损害,都必须在证明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之后,还应当承担证明对方过错的举证责任,不能证明就不构成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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