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交通事故强制险的立法缺陷
导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又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条例第28条也规定,只有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这些规定虽肯定了受害人有权获取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金,但将赔偿给谁的主动权交给了保险公司,或给予了一定限制,即公安机关通知、被保险人申请。《机动车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该赔付保险金的时限规定,也是从有利于保险人一方作出的,万一保险人借故一直不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那10天的规定就对其没有一点约束力,也就构不上拖延赔付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综上立法缺陷,影响了交通事故强制险应有的功能,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难以充分地实现该法的直接目的和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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