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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无证驾驶不应获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8 02:39:41 人浏览

导读:

心内容:在交强险项下,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员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事故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下面,法律快车交通事故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内容。

  核心内容:在交强险项下,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员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事故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下面,法律快车交通事故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内容。

  目前,在大多数司法判例中,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二十二条列举的几种情形,裁判者都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笔者认为,依据相关交强险制度的法律法规,被保险车辆驾驶员无证驾驶,应当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主张应赔者认为,《条例》第二十一条与《条款》第十条是交强险的免责条款,规定了“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无证驾驶却并未作为免责事由规定在免责条款中,而是与醉酒驾驶等情形一并规定在另外的章节部分,属于垫付与追偿的范畴。

  主张免赔者认为,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不是看内容设置的位置,而应当从条文内容上去具体分析。《条例》二十二条与《条款》第九条已经清晰的阐明,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仅有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而不负担赔偿责任,垫付的抢救费用也可向致害人进行追偿。

  如何理解《条例》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财产损失”

  主张应赔者认为,依《条例》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如车损),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对于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如死亡或伤残),保险公司则不能免责。

  主张免赔者则认为,财产损失并非指的是狭义的“物质性财产损失”,而应当指的是广义的包含人身伤亡的经济损失。

  上述两个问题的争论,笔者同意主张免赔者的观点,理由如下:

  交强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按照“不盈不亏”的原则进行收支,将本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机制中去分担,以实现一定的社会保障职能。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行为系法律明令禁上的行为,因这些行为造成的损失,致害人应当罪责自担,而不能让交强险为其提供保障。因为交强险属于责任保险,从本质上讲,是代替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交强险虽可为驾驶人员的过失行为提供保障,却不能为驾驶人员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负责,如果交强险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保险保障,不仅等于是在利用交强险的公益性质,让众多遵纪守法的人为违法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更是在纵容和鼓励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是违背社会公理的。尽管如此,基于交强险的特性,《条例》仍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在免责的情形下根据受害人的需要垫付抢救费用。[page]

  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对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是否属于交强险除外责任产生争议,与《条例》、《条款》在篇章结构设计上不够科学合理是有一定关系的。

  事实上,对此问题是无需存在异议的,因为早在2006年《条例》实施前后,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产险部、中国保监会法规部就联合编辑出版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

  该《释义》中明确阐述:“《条例》第22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责任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问题作了如下解释:“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驶对驾车者、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大威胁,因此,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这是对驾驶人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上道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的行为,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至于《条例》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财产损失”,应当指的是包含人身伤亡的广义的经济损失,而非狭义的“物质性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分别规定的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11项赔偿项目。据此可以看出,《条例》中的财产损失,应当与《解释》所指的财产损失是一致的,即指的是广义的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财产损失,包括因人身伤亡而产生的各种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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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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