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理赔 ]车辆投保虽未年检 保险公司仍应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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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投保虽未年检 保险公司仍应赔款
周口中院 刘登印 发布时间:2008-03-05
机动车辆投保时没有经过年检,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投保车辆未经年检,投保人隐瞒该事实而投保。因而,拒绝理赔。人民法院对此持否定态度。3月5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口市远大三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赔偿周口市远大三公司各项损失费100565、07元。
2006年4月6日,原告远大三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单,该单约定:保险期自2006年4月7日零时起至2007年4月6日二十四时止,原告依约缴纳了保险费,2006年6月22日10时30分许,原告的豫P09581号解放牌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及时报案并同时通知被告,经交警部门调处进行了妥善处理,共向受害人支付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费、修车款合计100565、07元,2007年3月14日被告周口支公司向原告远大运输三公司发出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为此,双方酿成纠纷诉至法院。
上诉人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九项规定属于免责条款,因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一栏也进行了签章,上诉人应当免责。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内容,以提示投保人注意,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作出解释。否则该条款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中,上诉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虽然就有关免责条款保单上进行了提示,但未举出证据证明其对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解释。应认定上诉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中,没有完全履行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且该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因此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主张其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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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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