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法律文书,构成保险诈骗罪
导读:
伪造法律文书,构成保险诈骗罪
【案情】
陈某为其货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0万元。2003年10月一天,陈某在明知驾驶员持学习驾驶证在没有教练跟随时不能上路驾车的情况下,仍允许其弟弟驾驶货车从成都运载11吨白酒(核载4吨)回无锡,而且还是上高速公路行驶。在四川成都至绵阳高速公路一收费站处,货车因超载太多、采取制动措施不力撞上了一辆正在收费站等待缴费的桥车,该轿车受巨大的推力作用,冲上前去致使五辆等待缴费的汽车发生连环追尾,该起交通事故造成各种损失15万余元。四川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的弟弟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的免责约定,保险公司对损失不予赔付。但陈某心有不甘,心生一计,自己动手打印了一份所谓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交通事故原因改为“违章超速”,并加盖私刻的“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到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进行索赔,骗取了保险理赔金10.69万余元。诈骗得手后,被告人陈某潜逃至外地继续从事货运生意,3年后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伪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骗取保险,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案例分析】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行为。
《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五种情况的骗保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分别为:(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交通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本案投保人也就是被保险人陈某的行为就构成了第2项“对发生的保险交通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行为,陈某自己制作了应当由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盖上了自己私刻的公章,将交通事故原因由非正式驾驶员驾驶,造成追尾,改成违章超速,骗取保险赔偿10万余元,因而被判处保险诈骗罪。
【律师提示】
当事人采用欺骗方法获得保险金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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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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