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难倒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案例)
导读:
??一起两死三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奔走一年,未拿到分文保险赔偿。近日记者调查了解到,原来这起交通事故十分特殊,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均无法按照正常程序处理。
??事故发生在去年10月10日晚上10时左右,大冶市灵乡镇居民张伟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从武汉返回大冶,在途经江夏区贺胜桥湖泗路段时撞入一辆大货车尾部,造成两死三伤重大交通事故。司机张伟和其叔父张远正死亡,张伟的父亲张远德受重伤,其姑妈张细玉和同乡马国保受轻伤。事故发生后,大货车并未停车,扬长而去,而且没有人看到大货车的特征。
??张家在处理完叔侄二人的丧事后,为保险赔付事宜开始奔走于江夏区交警大队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之间。令张家没有想到的是,由于大货车下落不明,江夏区交通警察大队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天安保险黄石市中心支公司无法办理理赔。
??12月11日,张细玉向记者诉说了整个过程:6月15日,张家到天安保险黄石市中心支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说江夏区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才可办理理赔。7月份,张家到江夏区交警大队,交警大队告知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但给张家开了一份证明,说明事故为“追尾”,“事故主要由张伟造成”。但天安保险黄石市中心支公司仍然不给办理赔偿,坚持要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2月13日,在天安保险黄石市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王颂青对记者说,交通事故理赔必须提交的文件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必备文件,没有这份文件,保险公司无法确认理赔。王颂青还拿出《家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向记者解释,根据该条款第二条第三款第8项,保险汽车肇事或第三者机动车肇事后下落不明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保险不予赔偿。
??王颂青说,这是一起十分罕见的事故,他们将如实向公司领导及上级分公司汇报,看能否可以作为特例处理。在江夏区交警大队,一位姓张的中队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大队十分重视这起交通事故,不仅请了专家对事故进行鉴定,而且还悬赏征求破案线索,并根据线索赴安徽芜湖调查,但至今无法找到事故第三者车辆。在此情况下,交警部门无法得知事故详细情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然也就无法出具。为了便于死者家属办理保险赔偿,大队出具了一份证明,只能说明为“追尾”,“事故主要由张伟造成”。
??事故中重伤者张远德由于丧子丧弟之痛,神志一直不太正常,其妻也是终日以泪洗面,原本收入尚可的家庭,因为治疗费用高昂以及失去经济来源而负债累累。张远正死亡也给家庭沉重打击,留下孤儿寡母无以依靠。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对于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新修订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当事
11月30日,蒙城县境内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9死8伤的惨剧。据悉,8名伤者经治疗生命体征都比较稳定,故事善后工作已经展开,死伤者家属均已赶到蒙城。山东枣庄
问:要是发生,在执行工作期间,能不能认定工伤。比如自己被交管部门定为全责时,能不能进行工伤认定。答:《工伤条例》(国务院375号令))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