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骨折十级伤残交通事故调解结案
导读: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20日,蔡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体育场路106号处时停车,左后门乘客开启车门撞到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两车受损、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交警大队经调查,认定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李某受伤后,被送至杭州市中医院急救,被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外侧半月板损伤等。2008年3月25日,杭州市中医院为李某施行左胫骨平台骨折内固定术。同年5月5日,李某出院。医嘱禁负重下地三月,卧床,须人陪护。之后多次至该院复查。2009年6月29日,李某再次入院,接受内固定拆除术,于同年7月15日出院。医嘱康复治疗,门诊复查,建议休息。其后李某多次到医院复查。2010年3月19日,经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律师办案
侯律师接手本案时,注意到这个案件有两个关键问题,一个是李某手中医生建议休息证明与实际误工时间严重不符,李某仅有医生证明一年休息,而实际误工时间却为两年;一个是伤残鉴定等级问题。对于这两个问题,最佳的解决途径就是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调解,这样就可以解决鉴定可能带来的误工时间大幅度缩水,伤残等级重新评定的问题。调解过程中,有理有据予以反驳,并坚持有得有舍的调解原则,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李某获赔近十万元。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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