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心索要误工费法院不予支持
导读:
被撞病休40天她难道不该赔?
前不久的一天,家住丰台方庄的张先生骑车回家时,被从后面行驶而来的一辆捷达轿车撞倒。张先生头部着地,顿时感到眩晕耳鸣,一时爬不起来。随后,张先生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头部外伤、头皮血肿、腰部软组织挫伤,腿部和胳膊也有擦伤。
事后,张先生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肇事者孙小姐告上法庭。
该案在审理中出现了一个焦点问题:原告张先生主张的高额误工费是否合理?
由于此次交通事故,张先生病休了40天,他认为应该按照自己每月工资4500元的标准计算,要求被告孙小姐支付其误工费5283.25元。但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孙小姐及保险公司均表示异议。
孙小姐提出,原告张先生提供的仅仅是工资收入证明,并非其误工期间被扣的工资损失证明。而且张先生的工资证明是4500元,超过1600元的纳税基准,却没有提供完税证明,所以对张先生的“高”工资表示出极大的怀疑,认为原告单位出具的证据疑为伪证。孙小姐因此要求原告提供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完税证明。
法庭要求张先生在第二次开庭时向法庭提交其误工损失证明、工资条和完税证明。
第二次开庭,张先生带来了单位为他另外出具的一份工资证明。在这份新的收入证明中,张先生的工资只有1420元,原告也由此变更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将误工费部分降到了858元。
但即便是这样,法庭仍然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此,张先生万分不解。
实际减少的收入要有证据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而本案中,原告张先生虽然提供了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单位出具的月工资收入证明,但因为误工费是根据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的,而原告的单位没能出具张先生因伤被扣除工资造成损失的证据,并且两次出具的工资证明前后差距很大,造成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律师就此提醒大家,主张误工费应该提供误工损失证明,如果收入超过了3500元的纳税基准,还应该提供完税证明,这样更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受害人或护理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不需要完税证明。如果受害人或护理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起征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