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车人偷开车 撞飞路人赔偿17万
导读:
去年5月20日下午,小李同学在没拔车钥匙的情况下下车去买狗粮,同车人小赵同学,在李某没在时启动车辆,由于起步措施采取不当,将前方干活的22岁的小孙撞飞,小孙出院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肇事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房山法院宣判了此案,保险公司和小赵共赔偿小孙17万9千余元。
2010年5月20日,23岁的小李驾驶其母亲的车出来买狗粮,下车买东西时没拔车钥匙,与其同去的同学小赵一时兴起驾驶该车,由于起步时采取的措施不当,将小孙撞伤。此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小赵负全部责任。小孙认为小李在没拔钥匙的情况下离开车辆,对此事故也有过错,因此,要求小李、小赵、车辆所有人小李的母亲陈某及车辆所上的某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庭审中,陈某认为自己虽为车辆的所有人,但是并不是发生事故当时的车辆使用人,对于事故并没有任何的过错,所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责任。
小李认为自己也不应承担责任,其不是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小赵称其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同意按照保险公司的限额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认可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这次事故导致小孙“骨盆骨折、尿道断裂、左锁骨骨折、右侧髋骨骨折、左侧骶骨翼骨折”等,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阴茎勃起功能重度障碍的伤残等级为四级,骨盆严重畸形愈合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尿道断裂术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综合评定被鉴定人孙某的伤残赔偿指数为80%。
主审法官认为,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系陈某,被告小赵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故该起事故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小赵承担。小李非本次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人,故对事故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应承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小孙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责任限额外的赔偿由小赵承担。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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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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