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电动车逆行撞人后又撞上停靠车辆 索赔败诉
导读:
2006年12月22日10时左右,俞某骑电动自行车外出,在西城区旧鼓楼大街由北向南逆行,当时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中间行驶,与骑自行车正常顺行的吕某发生碰撞。俞某向右侧倒地过程中,倒在某出租公司司机沙某驾驶的出租车上。俞某与出租车碰撞后,右腿受伤,经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俞某认为该出租公司和某保险公司订有保险合同,故要求两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869.97元。
出租公司辩称,事发时,该公司司机沙某驾驶车辆由南向北正常行驶。当时路口是红灯,出租车已经停下了。俞某骑电动自行车从前方的院里出来,速度很快,吕某在被告公司车辆右前方。俞某与吕某碰撞后,将吕某撞到人行道上,俞某连人带车倒在被告公司车辆右侧前方叶子板上,没有站起来。俞某驾驶的车辆没有牌照,而且逆向行驶,所以造成事故。此次事故是俞某与他人相撞,事发后俞某倒在被告公司车上,故被告公司没有责任。不同意俞某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辩称,出租车司机沙某并非本次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也是按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定责的,与沙某无关。俞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可能撞倒任何物质,而沙某的车是固定物,在那里停车等红绿灯,不应该算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俞某的X光片中显示右腿有骨痂生成,所以俞某右腿原有骨折。对俞某提交的票据均不认可,故不同意俞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7.1.11条的内容为: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为全部责任。俞某与吕某分别驾驶非机动车发生碰撞,双方的行为构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俞某在碰撞时不能对车辆进行有效的控制,向右侧摔倒过程中,撞在沙某驾驶的出租车上。沙某对俞某摔倒的后果,未施以任何外力,亦不可能做出预判,该出租车并非交通事故一方车辆,而是被俞某撞击的不确定物。可以设想,如该出租车车辆不在俞某右侧,俞某仍可因惯性直接倒地,或者与机动车道上其他机动车辆发生再次碰撞。故此,出租公司并非交通事故的一方主体,俞某与出租公司、保险公司间不构成侵权行为。俞某要求出租公司与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俞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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