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挂牌照铲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导读:
未登记挂牌的轮式铲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是谁?轮式铲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下文为您一一介绍。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3日14时许,原告张XX骑电动车在城固县城许路上行驶与同向被告高XX驾驶的自己所有的无号牌轮式铲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追尾碰撞,致原告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均未向交警部门报案,且被告私自移动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现场灭失,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故双方对事故责任各持异议。2014年6月19日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电动车损失费等共计35256元。
【争议焦点】
1、轮式铲车是否属于机动车。2、未登记挂牌的轮式铲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分析】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机动车的定义: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关于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的轮式工程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故本案铲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从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均可说明轮式铲车属于机动车。
本案铲车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且在未取得临时通行证牌的情况下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关于“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证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铲车所有人(驾驶员)未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且私自移动事故现场,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应有一定的过错,参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即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二)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规定,故应认定被告高XX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XX应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标题:未挂牌照铲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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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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