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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有什么不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7 01:57:45 人浏览

导读:

很多人其实都分不清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这两个罪名确实有很多相近的地方,但是也是存在很多区别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危险驾驶罪的刑法规定以及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有什么不同,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很多人其实都分不清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这两个罪名确实有很多相近的地方,但是也是存在很多区别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危险驾驶罪的刑法规定以及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有什么不同,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危险驾驶罪的刑法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有什么不同

  危险驾驶罪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1)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2)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只有这两种行为方式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基本行为方式。在这两种行为方式之外的其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要么严重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要么以一般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行为处理,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

  而交通肇事罪在表现形式上,是指行为人不仅违反了《交通安全管理法》,而且具有必要的严重后果,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等。没有必要危害后果的发生,一般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当然,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在表现形式上具有明显的重复和交叉。

  可以这样说,交通肇事罪包括了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就不一定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如撞红灯造成人员伤亡,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但撞红灯本身并不是危险驾驶的内容。

  2、罪过形式不同。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显的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至少是一种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且过失行为也不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不过应当把那些不知法的行为主体排除之外,而不知法并不排除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的犯罪心理,即行为人虽然能够遇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他事前并不明知,更谈不上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行为人是由于自己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才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发生。所谓从主观违法的角度看,危险驾驶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重于交通肇事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这就是为什么刑法将这种虽然没有危害后果的驾驶行为也规定为犯罪的原因之一。当然,交通肇事行为人也可能因醉酒造成,但醉酒只是从重处罚的条件,不是构成犯罪的条件。

  3、处罚程度不同。由于危险驾驶罪设置的目的主要在于规制行为人守法,抑制驾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同时也维护良好的交通安全秩序。处罚的目的不在于对造成损害后果的补救,仅仅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是有限的。所以,刑法对此规定的刑罚相对较轻,仅以拘役为限。而交通肇事罪往往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刑法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刑罚,最高刑可达15年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刑法规定以及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有什么不同等相关法律知识。在这小编想要说一句,作为司机,就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在道路上行驶一定要以安全第一作为原则。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楚雨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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