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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认定及量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9 16:54:49 人浏览

导读:

导读:本文为你讲述了交通肇事罪认定及量刑。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下内容是由法律快车网交通事故栏目组为您总结提供。

  导读:本文为你讲述了交通肇事罪认定及量刑。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下内容是由法律快车网交通事故栏目组为您总结提供。

  一、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

  二、量刑标准:(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四、什么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重大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交通肇事中只有发生重大事故,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一般说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大致分为3类:犯罪情节一般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犯罪情节一般的,通常是指造成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或者是1人以上重伤过,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或者是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额较大,起点在3万元到6万元之间的。因这些犯罪情节较轻,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肇事后逃逸就是肇事者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这是一种特别恶劣的情节。至于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是指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造成人身和财产直接损失额,起点在6万元到10万元之间;酒后驾车和无证驾车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这些属于影响更加恶劣的情节,一般会判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

  逃逸致人死亡在社会中造成的影响特别恶劣,被害人长因肇事者逃离现场而无法得到及时抢救导致死亡,这是最恶劣的情节,应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交通肇事犯罪自首情节

  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刑法从犯罪的主观恶性和客观行为的角度规定了三档法定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page]

  合肥律师网的律师认为,刑法对交通肇事犯罪规定的第一档法定刑的情形,是行为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未逃逸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了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法定义务,对交通肇事犯罪后未逃逸不应再认定为自首,否则是一种重复评价。第一档法定刑的情形,本身并不是与自首重合的形态,而是肇事后未逃逸而又不符合自首条件的情况。因为对于一般自首,成立有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使行为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完全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义务,也并不说明其符合了自首的条件,如虽行为人在发生事故后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但其隐瞒了自己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情况,或没有如实供述自己肇事的事实,即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故第一档法定刑的情形应是肇事后未逃逸且不符合自首条件的情况。如果未逃逸又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理应认定为自首,可以此档法定刑为基准对犯罪分子给予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并不会产生重复评价的问题。

  合肥律师网的律师认为对于第二档、第三档法定刑的情形,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况。按原文所说,肇事后逃离现场又投案的情形有三种:一是现场无其他人,肇事者畏罪逃走后,因悔改、他人劝说或迫于公安机关的压力而投案;二是现场有其他人,肇事者害怕受害人家属报复或被当地群众围攻,即逃离现场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三是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不知所措,情急之下逃离了现场,等冷静下来后自觉向公安机关投案。其中第二种情形不应界定为逃逸,应按第一档法定刑处理。但如符合自首条件,则应成立自首。对第一、第三种情形,都是典型的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完全具备成立自首的基础条件,如果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符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可以相应的法定刑为基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按原文,对此两种情形不适用自首,则对肇事逃逸后投不投案在法定量刑情节上无法区分,不利于鼓励犯罪分子主动归案,悔过自新,不利于刑法功能的发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在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对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合肥律师网的律师认为,对于上述除驾驶员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如果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条件的,亦应认定为自首。[page]

  刑法并未对适用自首的犯罪类型或任何限制,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犯罪也未被排除在外。对符合自首条件的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认定为自首,是严格依法办事、公平对待、正确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合肥律师网的律师认为,若对符合自首条件的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不认定为自首,将侵犯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损害法律的严肃性,不利于犯罪分子积极投案、悔过自新,影响刑法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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