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肇事 > 交通肇事逃逸 > 交通肇事罪逃逸后自首的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罪逃逸后自首的量刑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3 07:42:59 人浏览

导读:

因为交通肇事在我国每年都在增长,许多车主只知道交通肇事罪的一般立案标准,但却不了解因交通肇事罪逃逸后自首的量刑是怎样?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交通肇事罪逃逸后自首的量刑标准?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因为交通肇事在我国每年都在增长,许多车主只知道交通肇事罪的一般立案标准,但却不了解因交通肇事罪逃逸后自首的量刑是怎样?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交通肇事罪逃逸后自首的量刑标准?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后自首的量刑标准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首,但应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为基准,对其自首从轻处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行为人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仍可成立自首情节,理由如下:

  1、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应对刑法分则各罪符合自首成立要件的情形普遍适用。

  2、“交通肇事后逃逸”和“投案自首”是在两种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两个独立行为,应分别进行法律评价。

  3、有利于鼓励肇事者主动投案,悔过自新;同时,有利于在最短时间内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赔偿被害方,使案件得以及时侦破、审结,节约司法资源,符合刑法立法本意。

  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除外。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的,亦应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案件立案与否,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无须立案。

  三、交通肇事逃逸商业险赔吗

  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商业保险的免责情况就包括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但是,并非所有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保险公司都免责。

  交通肇事逃逸不予赔付的约定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2009年新版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有提示注意和解释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未尽上述两项义务,该条款对金某无效。2002年修订的旧版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009年修订的新版保险法则规定,保险公司不仅要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还要对保险条款作出明显的提示;如果没有明显提示及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就不产生效力。

  由此可知,交通肇事逃逸情况下,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免责的前提条件是保险公司不仅对投保人说明了免责条款的内容,还要对保险条款作出明显的提示。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交通肇事罪逃逸后自首的量刑标准的内容,由此可知,交通肇事罪中,如果因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首的,其量刑标准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为准,对其自首从轻处罚。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