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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的责任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0 06:14:39 人浏览

导读:

交通事故逃逸的责任认定有这样的一起交通事故,有个人在夜晚开车撞死了人,可是那司机逃跑了,现在又不能确定谁的肇事者,这样的交通事故逃逸责任由谁承担呀。中顾网律师解答:关于交通事故逃逸的责任: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逃逸尚未归案,但逃逸当事

  一、交通事故逃逸的责任认定

  有这样的一起交通事故,有个人在夜晚开车撞死了人,可是那司机逃跑了,现在又不能确定谁的肇事者,这样的交通事故逃逸责任由谁承担呀。

  律师解答:

  关于交通事故逃逸的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逃逸尚未归案,但逃逸当事人的身份等情况已经调查清楚的,且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调查的事实和原因,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如果当事人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列举的违法行为,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即使当事人逃逸尚未归案,但只要对逃逸当事人身份情况已经调查清楚的,公安机关就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以免事故处理久拖不决影响其他当事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的时限应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照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相关法律知识: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如〈案例2 〉:司机宋某违章驾车,将一行人于某撞死,正当宋某对于某进行抢救时,于某的亲友及当地群众闻讯赶到,持械对宋某进行殴打。宋某被逼无奈,驾车逃离现场,直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 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这里有争议,有人认为仅仅将其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而实践中大多数并不拘泥于“事故现场”,而是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一并来考虑的,总之,要看具体情节。

  二、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近日,天津市交管局出台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标准,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 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三、哪些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6种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四、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

  天津市交管部门规定,认定投案自首情节为: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另外,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处理: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

  以上认定标准在全国各地交管部门和法院具有共性。

  五、交通肇事逃逸会受到什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

  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从行政责任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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