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情形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谁承担赔偿义务?
导读:
常州交通事故律师:紧急避险情形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谁承担赔偿义务?
【常州交通事故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此,因为紧急避险而引起交通事故的,引起险情人为赔偿义务人;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作为赔偿义务人。
薛英泽 常州律师
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常州)专职律师。
常州律师薛英泽具有扎实的劳动合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等法学理论功底,长年从事劳动仲裁争议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的代理工作,曾处理了几百余件该类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合理化意见,对新的《劳动合同法》有较深的研究及应对方案。 现担任江苏派腾常州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劳动合同法》课题研究组组长。
常州律师薛英泽执业证号:100402116521
欢迎您随时咨询我们的常州律师
常州律师薛英泽QQ在线:825865666
业务联系电话:13775213890(仅限于常州地区法律业务联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紧急避险属于免责事由,无法避免的损害了别人的权益,那么该损害是怎么处理?很多人都有这个问题的困惑,接
本文为大家提供详尽的“急避险伤人引险要担责”内容,由法律快车交通事故栏目组编辑总结。【案情】李某驾驶的摩托车从市区回家,在途经某市城南大道路段时,被告王某驾驶的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