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增加一倍多
导读:
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并将死亡赔偿金额提高为原来的一倍多。以下为法律快车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关注!
过去由于死亡赔偿标准偏低,许多人担心会诱发非道德行为,例如,对交通肇事受害人不予积极抢救反而故意拖延致其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也许可以使公众免除这种担心。
这个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较之过去的赔偿标准,在赔偿参数上有了明显的提高。以北京为例,2001年统计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577.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约为8922.7元。后者就是过去死亡赔偿所依据的“平均生活费”标准。
另外,赔偿年限由过去的10年提高为20年,比过去延长1倍,实际赔偿额则超过过去的1倍多。根据2000年的统计,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493.5元/年,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全额死亡补偿费为84935元;同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北京为10350元/年,按司法解释计算的全额死亡补偿费为20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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