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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胎儿死亡被判精神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4 02:52:57 人浏览

导读:

一场交通事故致使一名孕妇流产,7个多月的胎儿死于腹中。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肇事司机赔偿被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同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物品损失费20841

一场交通事故致使一名孕妇流产,7个多月的胎儿死于腹中。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肇事司机赔偿被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同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物品损失费20841.62元。
  2001年1月25日晚,吴明飞驾驶汇元公司的一辆的士在厦禾路酒厂附近,撞倒正在人行道上行走的林建扬、林惠婉夫妻。当时,林惠婉身怀七个多月胎儿,事故致胎死腹中,林惠婉骨折、脑震荡。
  交警部门认定,吴明飞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明飞未在斑马线上礼让行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因此,判决吴明飞赔偿林建扬、林惠婉夫妇9.58万元,其中包括赔给林惠婉7万元、林建扬5000元的精神损失,以及5000元的营养费;同时判令汇元公司在吴明飞无力赔付时,负责垫付。吴明飞及汇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厦门中院审理认为,林惠婉身为孕妇,因该事故致其流产,必然要增加营养方面的费用,原审法院对此部分认定并无不当;吴明飞的侵权行为造成胎儿流产,侵害了胎儿的准父母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使其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的痛苦,对其心灵造成的创伤是长久而难以愈合的,应得到充分的司法救济。综合考虑上诉人吴明飞对事件发生的主观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厦门市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认为原审判数额明显偏高,故变更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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