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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引发连环索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04 19:13:34 人浏览

导读:

申某请杨垒驾车,带着章某一同从和县前往巢湖,路上与由任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杨垒当场死亡,车上申某、章某受伤。肇事后货车司机任某逃逸,公安部门认定任某负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垒负次要责任,申某、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章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

  为了带朋友出去玩,没有驾驶证的申某找刘某帮忙租车,刘某从王某处租用一辆桑塔纳轿车,转借给申某使用。2008年11月16日夜里,申某请杨垒驾车,带着章某一同从和县前往巢湖,路上与由任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杨垒当场死亡,车上申某、章某受伤。肇事后货车司机任某逃逸,公安部门认定任某负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垒负次要责任,申某、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章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7万余元,章某被评定为一处9级伤残和一处10级伤残。

  肇事货车司机任某的驾驶证早已被吊销,他驾驶的货车挂靠在巢湖顺泰公司,实际车主胡某、佘某每年向该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这辆货车在人保财险合肥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及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5万元。轿车所有人王某在平保财险巢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货车所有人胡某、佘某与杨垒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因赔偿久未到位,章某将申某、帮忙租车的刘某,轿车所有人王某,两名货车所有人以及挂靠单位、两家保险公司共8方当事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按责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任某驾驶车辆占道行驶与杨垒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发生碰撞,致章某受伤,公安部门认定任某负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垒负次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因这起交通事故造成章某的经济损失,由人保财险合肥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货车的所有人和轿车的所有人按责分别承担70%和30% 。巢湖顺泰公司作为肇事货车的挂靠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其作为车辆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对挂靠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轿车的车主王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某将该车租给刘某,刘某明知申某无驾驶证而将该车转借给申某使用,刘某有过错,申某作为该车的实际使用人,应与王某、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轿车所有人王某为轿车在平保财险巢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保险,其中“车上人员险”限额为5万元,章某是该车的车上人员,她要求平保财险巢湖中心支公司赔偿“车上人员险”的请求,与该案是两种法律关系,章某既然选择了侵权之诉,其所有损失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侵权人赔偿后,可依据保险合同另行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法院认定平保财险巢湖中心支公司不是该案被告。一审法院判决: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0万余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赔偿9.6万余元,巢湖顺泰公司、胡某、佘某共同赔偿7.4万余元,王某、刘某、申某共同赔偿3万余元。王某等6方当事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page]

  无证驾驶该不该赔

  巢湖顺泰公司和人保财险合肥市分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巢湖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顺泰公司上诉提出,人保财险合肥市分公司未将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做明确说明和解释,该条款无效,该公司应承担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责任方按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而非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责任各方互负连带责任不当。轿车所有人王某为轿车投保了车上人员险,平保财险巢湖中心支公司应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认为该案只能解决侵权之诉与法律相违背。

  人保财险合肥市分公司认为:任某无证驾驶货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9.6万余元。

  不承担连带责任

  巢湖中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50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第2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承担无过错责任,保险公司惟一的免责事由是被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交强险保险标的是被保险机动车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而非驾驶人员个人侵权造成的损害,无证驾驶不应作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交强险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充分的救济,作为一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法定强制保险,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情形下,保险公司才可免责。因此,人保财保合肥市分公司主张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法院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将受害人对肇事方的侵权之诉和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保险合同一并处理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但“车上人员险”与侵权之诉既无关联,也无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和交强险一并处理,一审判决后章某亦未对此提出上诉,巢湖顺泰公司对此提出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人保财险合肥市分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上,投保人合肥市星马物流有限公司在“投保人声明”一栏盖章,该声明明确表示保险人已将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该投保单内容包括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巢湖顺泰公司辩称其仅是交强险的保单不能成立。故一审判决人保财险合肥市分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数个侵权人之间主观上并无故意或过失的意思联络,若能确定每个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份额,应就损害后果份额承担责任,若不能确定具体损害份额,则由各行为人根据其过错和原因力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终审判决支持了巢湖顺泰公司不与王某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

  延伸阅读:交通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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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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