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认定书 >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如何?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如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1 14:52:4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当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期限:(一)无需检验、鉴定的,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二)一般需要检验、鉴定的,33日内作出;

  核心内容: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期限:

  (一)无需检验、鉴定的,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

  (二)一般需要检验、鉴定的,33日内作出;

  (三)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58天内作出;

  (四)重大复杂的事故,73天内作出;如果有重新检验、鉴定的情况,98天内作出。

  二、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