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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的注意事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9 14:44:17 人浏览

导读:

交通事故私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实践中,经常有交通事故当事人反映,说在“私了”事故时,怀疑对方是故意“碰瓷”。“碰瓷”现象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般是很隐蔽的,“碰瓷”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交通事故碰瓷的手段主要特点有哪些?法律快车交通事故处理栏目为您提供

交通事故私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实践中,经常有交通事故当事人反映,说在“私了”事故时,怀疑对方是故意“碰瓷”。“碰瓷”现象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般是很隐蔽的,“碰瓷”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交通事故碰瓷的手段主要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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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怀疑对方“碰瓷”不要“私了”

  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反映,说在“私了”事故时,怀疑对方是故意“碰瓷”。有这种怀疑很正常,因为现在社会上确实有这种丑陋的现象存在,它不但严重干扰、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而且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失。我们必须了解它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注意加强对它的防范。

  (1)“碰瓷”现象的主要特点

  “碰瓷”现象在事故发生前一般是很隐蔽的,“碰瓷”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主要特点有:

  1)在慢速行驶或行走中进行“碰瓷”。

  “碰瓷”者也是惜命的,不会做“赔本赚吃喝的买卖”,他们通常是在双方低速行进时“碰瓷”。如:见到某辆车犹豫不决(一般是不熟悉路线或走过头)减速慢行时,“碰瓷”者先是尾随,时机成熟突然提高车速用车辆的左前角或右前角撞击对方车辆的某个部位。

  2)“碰瓷”者的行驶路线“正常”。

  “碰瓷”者是懂法但不守法,而且是故意违法的人。他们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钱财,但在表面形式上又给人以遵守交通法规的印象。如:当你驾车图省事违法掉头时,“碰瓷”者立即上前“迎接”与你车碰撞,弄得你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所以人们在谴责“碰瓷”者的同时,还要自己在行车走路时遵守交通法规。

  3)“碰瓷”者虽称受伤,但不肯去医院救治。

  这种情况的“碰瓷”者一般都是以行人或骑车人的身份出现,他们在车辆临近时,用身体与车体相贴,然后倒在地上捂住身体的某个部位大呼小叫喊疼,但是不管谁劝说,他(她)就是不肯到医院治疗,甚至威胁不给现金就报警。曾有这样一个案例:在北京的某个饭馆门前,一位司机吃完饭上车驾驶,车轮刚一转,一个行人就倒在了车后。司机慌忙下车观察,只见右后轮处倒着一人,该人用手捂着右脚自称脚趾骨折,看样子疼的死去活来。在他身边有一只布鞋,上面留有明显的轮胎碾压花纹印迹。司机要送他去医院,他就是不去,但放出话说,一口价2000元就完事,否则就报警。司机为了息事宁人,只好照此办理。这个行人就是个“碰瓷”的老手,后被公安机关打击判刑。在供述中他提到此事,说我知道司机喝了酒不敢报警,我的脚也没有受伤,40号的脚穿了双44号的鞋,就是怕真的把脚给压伤了。

  4)索要赔偿时,“碰瓷”者“狮子大开口”而且只要现金。

  “碰瓷”者在事发后索要赔偿金时,其数额往往要超出实际损失的一二倍或几倍。敢如此狮子大开口的原因,一是抓住了一些人违法行车的短处;二是团伙作案,以多欺少、以强欺弱。团伙作案的特点往往是十几个人分坐三四辆车,当一辆车“碰瓷”后,其他车上的同伙便一起围拢过来,索要钱财。他们自持人多,甚至以武力相威胁使对方就范。

  5)外地司机遭遇本地车辆“碰瓷”的事情较多。

  “欺生”是“碰瓷”者的又一特点。外地人出门在外,举目无亲,遇到“碰瓷”者往往处在孤立无援的境地。这种案件在各地方“碰瓷”案件中均占多数。

  公安机关一直严厉打击“碰瓷”者的活动,人们也应当掌握一些识别“碰瓷”者的方法,获取证据,及时报警。

  (2)如何识别“碰瓷”的几种方法

  人们对“碰瓷”的怀疑基本上都是在现场勘查和调查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现的,下面介绍几种识别“碰瓷”的方法。

  1)对车辆进行勘查时的疑点

  ①车体痕迹比对不相符

  车辆痕迹的“承痕体”和“造痕体”是对应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如果痕迹不相符,形成不了对应关系,可以肯定其中的一处痕迹不是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比如:你驾车掉头时,对方车左前角与你车左侧撞击,但对方车的右前角也有撞击痕迹,对方坚持说是此次事故造成的。鉴别的方法很简单,就是让对方在你的车上找出对应的“承痕体”或“造痕体”。

  ②有二次以上的碰撞痕迹

  发生事故时,在车辆没有翻滚或横向摆动再次与原来的或另外的车辆或固定物接触的情况下,车体上的某处只会呈现一次的接触痕迹。如果该处有二次以上的碰撞痕迹,且对方坚称是本次事故造成的,就有可能是“碰瓷”,其目的是扩大上一次的损失,而将所有的损失费用统统让你承担。鉴别方法:一是,两车撞击痕迹的高度、面积及凹陷程度无法完全嵌合;二是,对方车上的物质转移非完全是你车所留(如:对方车上痕迹中有红色漆皮,而你与其接触部位没有任何红色物质)。

  ③痕迹损坏程度与撞击力不相符

  有的“碰瓷”者专门吃“交通保险事故”,通过伪造现场、二次碰撞、“修复”再撞等手段骗取保费。如果不是合伙诈骗,只有一方是“诈保”,那么除了要按照上述两种方法进行判断和鉴别外,还可以通过撞击力与痕迹是否相符,汽车表面损坏与内部损坏是否相符,进行判断和鉴别。如果怀疑是诈保,应当立即报警。下面介绍两种简单的判断方法。

  第一种方法:判断和鉴别撞击力与痕迹是否相符。

  交通事故的痕迹必须与撞击力的大小、方向相符。从撞击力的大小分析:撞击力与车速成正比,速度越快撞击力越大、在对方车身上造成的损坏越严重;反之速度越慢撞击力越小,在对方车身上造成的损坏就轻微。如果交通事故的痕迹不符合上述规律,自己的车速度不快,对方的车却损失严重,就值得怀疑。交通事故的痕迹还与撞击力的方向有关。斜碰撞与正碰撞由于撞击力的方向不同,形成的痕迹也不同(见图8.1、图8.2)。

  正碰撞形成平行凹陷痕迹,斜碰撞形成有角度凹陷痕迹。凹陷处的形状与形成凹陷的车辆突出部位的形状应当大致相符。

  还有一种刮擦痕迹。刮擦的形式大致可分同向刮擦、相向刮擦,痕迹面积一般较大,或者车辆突出部位在对方车身形成条带痕迹(见图8.3、图8.4)。

  第二种方法:判断和鉴别汽车表面损坏与内部损坏是否相符

  由于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碰撞,在巨大的碰撞力作用下可以不仅形成汽车表面损坏而且波及到内部零部件损坏。如果汽车表面损坏并不严重,但是内部零部件损坏严重,就值得怀疑。

  2)对人体损伤的调查疑点

  ①被撞人是否有贴身防护设备。

  有些以行人或骑车人的身份出现的“碰瓷”者,为了自身的安全,也会在身上装备一些防护设备,如:“碰瓷”者穿戴防护设备的方式与正常的体育爱好者在进行锻炼和玩耍时穿戴的方式最大的区别是,前者为了不露出马脚,一般都是贴身穿戴在外衣里面,后者一般都是穿戴在外衣的外面。如果怀疑对方是“碰瓷”者,可以安抚、搀扶的方式接近对方,有意地触摸一下其肘部、膝部等部位,感觉一下对方是否穿戴了防护设备。但应注意不要触及其自认为受伤的部位,以防对方真的受伤而使其伤情加重。另外,还要注意性别的差异,避免因此受到对方的指责。

  ②被撞人的伤情与诊断不符。

  伤情与诊断不符的情况经常表现为,“碰瓷”者体表未见有伤,但其自称头晕、头痛或体内某个部位有不适感,经医生诊断后并未发现什么问题,医生为稳妥起见,往往建议留院观察一下。可“碰瓷”者的目的是要现钱,根本不会答应医生的建议。从另一个角度讲,正常的交通事故伤者一般都会尊重医生建议而留院观察的,这也是辨别对方是否“碰瓷”的一种方法。

  ③被撞人的伤情是否为陈旧伤。

  “私了”中常见的轻微伤主要是皮下淤血和表皮擦伤。有的“碰瓷”者会用陈旧性的皮下淤血和表皮擦伤进行“要挟”,索要赔偿费,应当对此有所警觉,可参照下列伤情的变化情况对新伤和陈旧伤加以区别:

  关皮下淤血1-3天内呈暗紫色且肿胀明显,第2~6天开始呈现出黄绿色,9天之后逐渐变淡消失。

  关表皮擦伤——在2小时内局部有渗血、较湿润的现象,3~6小时开始干燥凝固,12~24时逐渐形成痂皮,3天左右痴皮开始剥离,5~7天完全愈合。

  7、与外国人发生事故“私了”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到中国来访问、工作、学习、旅游和生活的外国人不断增加,他们在中国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也逐年上升。我们应当对外交常识及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个初步了解,一旦与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可以从容面对、不卑不亢,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依法“私了”交通事故。

  (1)什么样的人是外国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换言之,外国人就是指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和国籍不明的人可以外国人对待。

  (2)外国人的分类

  从法律意义上讲,外国人分为两类: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和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一般称之为“特殊身份外国人”和“普通身份外国人”。

  (3)什么是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为了使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有效地执行职务,各国通常在互惠的基础上相互给予对方的外交代表机关及其有关人员一定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联合国于1961年4月18日通过,1964年4月24日生效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条约的形式确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本性质。公约序言指出:“确定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公约的上述规定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我国于1975年11月25日加人该公约。

  (4)外交特权与豁免包括哪些与交通有关的主要内容

  1)公约规定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①接受国官员未经使馆官员许可,不得进人使馆馆舍执行公务。

  ②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人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事情。

  ③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等。

  2)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①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

  ②管辖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等方面的内容。

  · 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对接受国的刑事管辖享有豁免。如外交代表的行为在接受国属于犯罪,有关外交代表的刑事责任问题,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交由派遣国解决。接受国的有关当局不得对其审判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民事及行政管辖豁免。根据条约的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的民事及刑事管辖享有豁免。

  · 作证义务的免除。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此外,我国于1979年7月3日加人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领事和领事馆人员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进行了规定。同时,这两个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还对外交代表及其人员应对接受国承担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其最主要的义务之一就是:凡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

  (5)什么样的外国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为:使馆人员和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享有豁免权。但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仅限于执行公务的行为。

  (6)“私了”过程中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1)首先通过肇事车辆的号牌、驾驶证和外国人的护照等确认外国当事人的身份。

  2)如果对方是普通外国人,“私了”的方法完全等同于国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私了”的方法。

  3)如果对方是特殊外国人(有外交身份的外国人),“私了”的方法基本等同于国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私了”的方法,但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如双方未就经济赔偿达成协议,应立即报警由警察进行调解,不得强行向外国当事人索要赔偿款;

  ②由于语言不同和思维方式的差异,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外国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的情况,遇有这种情况要保持冷静,迅速报警并记下肇事车辆的车号,而不要强行拦截肇事车辆避免造成冲突,进而引发外交事件;

  ③不得进入或损毁的外交肇事车辆;

  ④不得扣留外交人员的车辆、驾驶证、外交官身份证和护照等证件;

  ⑤外国当事人有饮酒嫌疑的,如其不配合警察进行酒精检测的,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警察不得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而要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这一点特别需要国内当事人给予理解,而不要认为警察袒护外国人。

  总之,与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应做到礼貌待人,切忌感情用事,体现我国礼仪之邦的风范。同时,不要因为对方是外国人就“漫天要价”。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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