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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起诉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1 12:13:57 人浏览

导读:

我们在平常的开车过程都会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力集中,因为开车是一项高危职业,一不留神就有可能会酿成悲剧,最严重的还会致人死亡。那么大家知道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起诉状吗?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起诉状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我们在平常的开车过程都会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力集中,因为开车是一项高危职业,一不留神就有可能会酿成悲剧,最严重的还会致人死亡。那么大家知道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起诉状吗?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起诉状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通事故分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

  1、因抢救、治疗支出的费用医疗费

  2、(如果存在抢救和治疗)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营养费

  8、因死亡支出的必要费用丧葬费

  9、近亲属交通费

  10、近亲属住宿费

  11、近亲属误工费

  12、因死亡丧失的收入损失死亡赔偿金

  13、被抚养人生活费

  14、近亲属的精神损失精神抚慰金

  15、财产损失物质损失赔偿金

  16、维护权利的损失律师费、调档费等

  三、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起诉状

  原告:陆xx,男,19 年 月 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南宁市长岗路xx号。身份证号:

  原告:陈xx,男,192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宁市xx局退休干部,住南宁市xx路。

  原告:卢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xxxx退休职工,住南宁市xx路。

  被告:南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地址:南宁市星湖路38号。

  法人代表: xx

  被告:周xx,男,31岁,住址:广西宾阳县黎塘镇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赔偿原告①+②+③=229030元。其中:①死亡赔偿金:8917×20年=178340元;②交通费:690元;③精神抚慰金50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0月14日由被告南宁市公交总公司职工周xx驾驶桂a04714号大客车与陈某
(原告之妻)驾驶的桂a32798号二轮摩托车在南宁市长岗路218号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2005年11月21日南宁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200502208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驾驶的桂a32798号二轮摩托车在周立栩驾驶桂a04714号大客车之后左侧超车,在超越过程中失控摔倒在周车的左轮处,导致周车左后轮碾压陈某致死的死亡事故。原告认为南宁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200502208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错误,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肇事公交车前后轮制动生效后拖行的杀车痕迹,根据动力守恒定律,可以测算出公交车的保守速度为50公里/小时,按规定城市内不划线划分双向车道的行驶速度为30公里/小时,被告已严重超速行驶。由于被告超速行驶,在被告发现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公交车左后轮辗压拖行陈某约12米。如果被告按该路段允许的正常速度驾驶,即30公里/小时,被告采取措施得当,不至于公交车左后轮在抱死(即制动生效)后辗压拖行陈某12米之外才停下,陈某也就免于一死。被告对于陈某的遇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超速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故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如同诉请。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起诉状的相关内容。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如果致人死亡,双方协商不成的,就需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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