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诚信,二手车商被判“退一赔三
导读:
二手车商承诺出售的二手车“无事故、无水泡、发动机无大修、里程数真实”,后来消费者发现购买的事故车,二手车商构成欺诈。下文为您一一介绍。
曾女士花15.9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尚酷汽车,购买时,商家承诺该车“无事故、无水泡、里程数真实”。可购车不久,曾女士得知该车居然是一辆事故车。曾女士以遭遇欺诈为由,将该车销售商——南宁市某二手车交易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该车行退还15.9万元购车款,并3倍赔偿她47.7万元。2月22日记者获悉,一审法院认为车商构成欺诈,支持了曾女士的诉讼请求。买卖不诚信,代价有点大。
客户惊愕
高价买来的二手车竟是事故车
2015年10月,曾女士在南宁市某二手车交易公司看中一款时尚的尚酷汽车。车子不仅外观漂亮,行驶里程只有几公里,这让曾女士很心仪。最关键是,车商还承诺,该车无事故,且里程数也绝对真实。当年10月13日、10月23日,曾女士与该车行先后签订了《二手车购销协议》、《车辆转让协议》。协议中,双方对该车的基本情况、转让价格及交车时间、车况描述、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车行承诺该车“无事故、无水泡、发动机无大修、里程数真实”。
协议签订后,曾女士交了15.9万元的购车款,将车开走。2015年12月5日,曾女士去该车的4S店保养车辆,想更换车辆配件时。结果被告知,该车辆因为出过大事故,车辆的配件已经被更换过。据此,无法享受在保质期内厂家给予的免费更换,曾女士这才知道自己上当了。随后,曾女士又找到了该车的保险报案记录,发现2014年11月22日,该车在桂林市发生过碰撞事故,保险公司理赔3.8万多元。由此证实该车因事故确实大修过。
车商狡辩
车辆刮碰损伤是正常,不算欺诈
曾女士感觉被欺骗。拿着这些证据,她找到某二手车交易公司,要求赔偿却未果。去年9月底,曾女士将某二手车交易公司告上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
曾女士认为,该公司向她销售车辆时,故意隐瞒该车发生过重大事故、大修的事实,构成欺诈。她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某二手车交易公司应将购车款15.9万元退还给她,并按购车款三倍赔偿她47.7万元。
对曾女士的要求,某二手车交易中心最终承认该车确实发生过事故,但不属于事故车辆。二手车子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刮碰等损伤是正常的”,这不算欺诈。
该公司称,曾女士自己就是酷轿车4S店的工作人员,对该车的各种性能等相关问题是了解的。买车时,曾女士对车辆信息及维修保养记录进行查询并认真验车、试车后,才决定购买。双方先是签订了《购销协议》,后来才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前一份购销协议已作废,曾女士把这两份协议混为一谈是错位的。现在车辆已经过户到曾女士名下,车子也一直由她使用,解除合同没有依据。
该公司还认为,他们销售的是二手车辆。原车主使用过程中,车子有刮碰很正常。在曾女士购车时,他们已告知该车辆有维修迹象等车况事实,曾女士也多次认真查看和验车、试车等勘验工作和判断,确认了该车状况和性能符合要求后才决定购买的,不存在该公司销售时隐瞒该车存在“重大事故、大修”的事实。该公司认为,车辆发生严重的事故,导致车辆的重要结构部件变形、损坏才能定义为事故车。该车曾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伤,但不属于事故车辆,更不是曾女士所称的“大事故”。
法院判决
车商构成欺诈要“退一赔三”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协议》、《车辆转让协议》均合法有效。两份合同约定的均是买卖该辆尚酷汽车,《车辆转让协议》是对《购销协议》的延续和补充,且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解除《购销协议》,所以对某二手车交易公司辩称《购销协议》作废,法院不予认可。
依照双方签订的《购销协议》的约定,某二手车交易公司承诺向曾女士交付的该车辆无事故。然而该车曾经发生过碰撞事故,并进行了维修,被告作为二手车销售公司,应掌握所销售车辆的各项信息并如实告知买方。现该公司隐瞒了车辆曾经发生事故的真相,而向曾女士销售该车辆,该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合同承诺,构成欺诈。导致曾女士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曾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按购车款三倍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解除双方的《购销协议》、《车辆转让协议》。某二手车交易公司退还曾女士购车款15.9万元,曾女士退还该辆汽车。同时,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赔偿曾女士47.7万元。
(原标题:承诺车辆“无事故”南宁二手车商被判“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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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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