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找人顶包被定肇事逃逸
导读: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后死亡,为不影响自己第二天与客户谈生意,找来员工顶包,最终仍难逃刑罚制裁。近日,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江苏省海门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2015年3月17日晚,家住江苏省南通市某某区的个体运输户陈某在参加朋友的宴会后独自驾车回家,在海门市包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准备右转弯的过程中与一逆向行驶在机动车道内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陈某见发生事故,便急忙停车查看,并询问伤者伤情。据陈某事后陈述,被撞者当时还能说话,陈某便认为伤者不会有大事。他刚想报警,但转念一想,第二天还要回某某区与一家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怕留下来处理交通事故会影响合同的签订。
于是,陈某拨打了员工刘某的电话,称自己出了交通事故,让他赶紧到现场来。半小时后,刘某急匆匆赶到现场,陈某随即告诉刘某事故发生的经过,并让刘某顶包。刘某碍于陈某是其老板,不敢违抗,便根据陈某的意思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警称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并谎称自己就是肇事司机。
接着,陈某和刘某一同被带到案发地的交警中队接受调查。在讯问刘某的过程中,交警发现刘某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含糊其词,产生怀疑。于是,交警调取案发当晚的视频监控,发现肇事司机有个明显的特征——光头,而刘某显然不是肇事者。眼见事情败露,刘某便交代了陈某让其顶包的事情。而陈某得知被害人死亡的消息后,于3月19日投案自首。
2015年10月9日,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将陈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办案人员提审了陈某,在讯问时,陈某对于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自己没有逃离现场,不属于逃逸行为。
是否构成逃逸?办案人员围绕该问题展开调查。结果发现,事故发生时,陈某在正常右转弯,被害人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在机动车道内属违章行为,如果仅因陈的疏于观察而让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显然不合适。问题的关键在于陈某让人顶包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经审查,承办人最终认为,陈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抢救伤者,从事故发生到报警,间隔37分钟,被害人错过了黄金抢救时间。
办案检察官说,交通肇事后的逃逸,不仅包括从事故现场逃跑离开,还包括在现场躲藏。虽然陈某当时人在现场,但其在报案时谎称自己不是肇事者,还找人冒名顶替,显然,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混淆视听的顶包行为,本质上还是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鉴于本案被害人也存在过错,因此公安机关认定陈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并无不妥。
2015年12月3日,海门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法院支持了公诉机关的观点,认定陈某指使他人顶包属于逃逸行为;但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且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同时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发生事故找人顶包被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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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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