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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朋友代驾 出车祸谁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8 05:57:1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本案中,法官认定林某帮李某某无偿代驾的行为属无偿帮工行为,但在本案中林某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应负主要责任。生活中,帮朋友无偿代驾是常见的事,若代驾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

  核心内容:本案中,法官认定林某帮李某某无偿代驾的行为属无偿帮工行为,但在本案中林某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应负主要责任。

  生活中,帮朋友无偿代驾是常见的事,若代驾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最近,家住番禺的林某就因帮朋友开车,不慎将他人撞伤,还因此摊上官司。受理该案的番禺区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司机及车主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帮朋友代驾出车祸

  今年1月12日,林某接到朋友李某某打来的电话,说是要请林某帮忙开车送她去吃饭,林某欣然答应无偿为李某某提供代驾帮助。当天中午12时30分,林某驾驶李某某的轿车行经番禺区金山大道时,与肖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肖某某遭轿车碾压,严重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50岁的电动车车主肖某某是湖南人,在番禺经营一家食品店,每月收入约为2000元。事故发生后,肖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为此付出了高额医疗费。其中,保险公司、林某、李某某各垫付医疗费10000元、8300元、52900元。根据医嘱,肖某某出院后还需接受长期的后续治疗。为了得到赔偿,肖某某将保险公司、司机林某、车主李某某及李某某的丈夫程某一并诉至番禺区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301743.46元。

  经查,肇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的有效承保期内。

  司机与车主需连带清偿

  法院认为,因该轿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在有效承保期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

  关于林某、李某某及程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定林某帮李某某驾车的行为属无偿帮工行为,但在本案中林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法院认为,林某与李某某在本案中应对原告损失中的超出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于李某某的丈夫程某,法院认为其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page]

  最终,番禺区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总计应赔偿肖某某345888.92元,扣除其已为肖某某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保险公司还应赔偿他335888.92元。此外,因李某与李某某已为肖某某垫付医疗费61200元,此款亦应予扣除,保险公司实际应赔偿肖某某274688.92元。至于林某、李某某为肖某某垫付的医疗费61200元,可向被告保险公司另行主张解决。因原告肖某某主张的赔偿数额未超出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故林某与李某某在本案中无须再向肖某某支付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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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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